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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研究课题组——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研究
【案例简介】

【作者简介】:

欧阳昌裕等

 

【公司简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特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

公司经营区域覆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供电服务人口超过11亿人。公司注册资本8295亿元,资产总额38088.3亿元,稳健运营在菲律宾、巴西、葡萄牙、澳大利亚、意大利、希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资产。

公司连续16年获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A级企业,2016-2018年蝉联《财富》世界500强第2位、中国500强企业第1位,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业企业。2018年12月,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2018世界品牌500》揭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排名第30。2019年7月22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位列第5位。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排名第20位;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排名第1位。2019年12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2019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发布中国品牌发展指数100榜单,国家电网排名第8位。 2020年4月,入选国务院国资委“科改示范企业”名单。2020年8月10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位列第3位。


【案例评析】

2015年9月26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首次提出倡议,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电力需求,这是中国政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能源革命而贡献的“中国方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党中央再次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而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载体和现实路径。

全球能源互联网,是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全球互联的坚强智能电网,是清洁能源在全球范围大规模开发、输送、使用的基础平台。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将是对传统国际能源治理格局的重组,也是对国际能源法治体系的再构,必须通过法治体系建设,推动开放合作、平等协商、互惠共赢、持久发展的合作机制的建立,最终形成全球能源治理的新格局和新秩序。

 

一、全球能源互联网概述

(一)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内涵

全球能源互联网,是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全球互联的坚强智能电网,是清洁能源在全球范围大规模开发、输送、使用的基础平台,其实质就是“智能电网+特高压电网+清洁能源”,其中智能电网是基础,特高压电网是关键,清洁能源是根本。通过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实施清洁替代和电能替代,将形成清洁主导、电为中心、全球配置的能源新格局,实现世界范围内从化石能源为主向清洁能源为主转变的能源革命。

全球能源互联网有四个基本要素:互联互通、特高压、智能电网、清洁能源。

 

全球能源互联网基本框架:1、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是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基本特征,通过电力基础设施与输电通道一体化建设,开展区域电网升级改造合作,推动跨境电力交易,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2、特高压。特高压电网是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骨干网架,是清洁能源远距离输送和优化配置的载体,我国定义的特高压是指±800千伏及以上的直流电和1000千伏及以上的交流电。

3、智能电网。智能电网是以物理电网为基础,将现代先进的传感测量技术、通讯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控制技术与物理电网高度集成而形成的新型电网。

4、清洁能源。清洁能源主要是指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其发展前景尤以风电、太阳能为重点。清洁能源替代战略就是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走绿色低碳道路,逐步实现从化石能源为主、清洁能源为辅向清洁能源为主、化石能源为辅转变。

(二)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区域性实践发展迅速。区域性能源互联实践逐步扩大与深入,相应的合作机制和示范项目也逐步成熟。

二是国际合作不断扩大。全球能源互联网的理念得到了普遍认同与支持,并不断被纳入重要国际会议的议题中:

1、2015年通过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作为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

2、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组织与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共同发起了“非洲可再生能源倡议”。

3、2016年二十国集团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增长蓝图》和《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并核准《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以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的整体协调与合作。

4、2017年举行的一带一路会议上,中国提出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这些都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

5、2017年11月1日,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发布了《全球能源互联网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提出全球能源互联网落实“2030议程”的十大行动和五大机制,即理念传播、清洁发展、消除无电、电网互联、电能替代、智能电网、能效提升、创新驱动、能力建设、政策保障十大行动,以及全球电力规划、跨国工程建设、全球电力贸易、互联电网协调和技术标准协同五大合作机制。

 

二、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治理命题

(一)国际能源治理概况

国际能源治理,是通过建立多元对话、协同保障机制,解决国际能源供给、消费问题,共同应对全球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传统国际能源治理体系在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一是无法有效体现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无法应对能源供应多极化带来的风险,面对诸多现代能源议题缺乏必要的应对能力;

二是尚未形成全球性、综合性的能源治理体系,现有国际能源组织机构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协调性。

(二)全球能源互联网治理及挑战

从构建新的治理体系的角度,我们对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将要面临的挑战,按照监管领域、市场领域和技术领域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监管领域

(1)各国法律及政策差异

各国/地区在能源投资、电力运营的市场准入、价格监管、过网费约定与支付、反垄断调查、进出口管制、关税政策、资产征收、智能电网发展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政策差异,要推进以电网互联互通为主的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就要求同存异,在避免冲突的同时形成有效监管。

(2)监管机制

针对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建立监管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各国及地区的实践看,政监分离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总体方向,而将电力、天然气以及其他能源进行合并监管也符合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的趋势。

(3)监管规则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未来发展,需要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且要根据所要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搭建合适的规则体系,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

(4)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与合作离不开与现有国际机构的密切合作,例如国际能源署(IEA)、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5)公共安全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中,从地理空间到网络空间,均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如何确保跨境电网的公共安全是一个极其巨大的挑战。

(6)投资与贸易待遇

全球能源互联网国际规则中,涉及到东道国给予投资者何种待遇,以及如何降低贸易壁垒和出口管制等问题。

(7)主权管辖与争议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中,由于清洁能源分布的自然属性和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属性,不可避免出现主权管辖和争议的问题,例如北极主权管辖问题和国际河流治理问题。

2、市场领域

(1)产业链发展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将带动上下游各端的产业链的发展,如何督促各国制定并推进合理的产业政策至关重要。

(2)市场模式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也将对传统的电力生产、电力传输、电力消费模式带来变化,应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

(3)建设投融资

全球能源互联网在规划选址、投资模式、融资模式方面需要建立顺畅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4)存量资产处理

全球能源互联网还需要考虑在全球发展不均衡状况下,对现有存量资产的处理和经济成本问题。

(5)项目实施方式

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分为新建项目和既有项目,需要考虑各国的制度安排以确定合理的实施方式。

(6)电力交易及结算

跨境及未来洲际电力交易过程中,需要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7)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中需要考虑三个问题:竞价模式、清洁能源的定价机制和波动补偿机制、调峰调节问题。

3、技术领域

(1)技术标准与规则

建立国际标准并获得广泛的认同是全球能源互联网得以真正建设与运行的保障。

(2)运行规范

在全球能源互联网的运行中,需要明确、统一具体的运行模式和规范。

(3)电力调度

跨境互联互通调度至关重要,需要借鉴境内电网调度和交易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调度机制。

(4)设备管理

在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设备的管理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合作框架中进行必要的制度安排。

(5)输电损耗

跨境电力输送的输电损耗,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立分摊平衡规则。

(6)数据管理与保护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数据保护、交互和透明至关重要,需要建立数据使用、传输和管理的规则、程序等。

(7)供电安全

供电安全是各国电力能源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全球能源互联网未来的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防范网架薄弱与运行控制能力不足可能对电网安全的影响。

(三)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必要性

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是有效应对上述挑战以及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其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述:

1、推动外部发展与合作的必要。主要体现为构建新型能源治理格局的必要、保障全球能源互联网战略目标实现的必要和应对全球能源互联网重大问题的必要。

2.满足内在法治需求的必要。主要体现为统一能源互联网规则体系的必要和调整全球能源互联网法律关系的必要。

在三网融合(信息、交通、能源)的发展趋势下,全球信息网、交通网都已经有了成熟的国际法治体系,因此,全球能源互联网也应围绕发展与合作两大主题,从法治体系构建入手,积极推进其法治化进程,这已经成为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中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历史使命。

 

三、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概念

(一)国际法治体系概述

国际法治体系是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主体之间法律治理体系的总称,是全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等内容。从国际法治体系的目标来说,包括两种内在要求,即“国际良法”和“全球善治”。

1、国际立法。国际法治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国际立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律规则的形成方式主要有条约、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从国际立法的内容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层面,国际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国际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国际立法的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国际条约、总文件(或最后文件)、宣言、换文、谅解备忘录、国际习惯、单边法律行为、国际组织的决议、示范法等。

2、国际执法。广义的国际执法,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际机构对于国际条约的执行、监督以及其他国际事务的处理,二是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中义务和承诺的履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等。狭义的国际执法,是指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针对惩治国际性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一种执法行为。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主要是广义的国际执法。

3、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是以国际公约及双边、多边条约为基础,以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为主要载体,旨在解决国际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争端,充当协调、裁判、缓和冲突与矛盾的作用。

(二)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

所谓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是指围绕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与合作,在国际间所形成的一套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的总称。

1、法治体系构建模型

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基本模型应包括五个部分:治理模式、国际公约、规则标准、执行监管、争端解决五个部分,按照上述GCRSD框架模型,重点围绕以《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为核心的立法体系,以全球能源互联网执行监管机制为核心的执法体系,以全球能源互联网争端解决机制为核心的司法体系进行体系构建。

(1)治理模式。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治理模式,通过统一共识、统一规划、统一目标、统一标准的一致行动,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多方面,综合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与合作。

(2)国际公约。推动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设全球能源互联国际组织,并推动各国协商制定《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确定上述组织公约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工作职能。

(3)规则标准。确定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中不同层级、主体的活动规则,此外,还包括电力建设、运营、调度、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性规则、规程和技术标准等。

(4)执行监管。动员相关国家、地区政府组织和国际机构开展国际协作与监管,维护全球能源互联网安全、稳定发展与运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采取一致行动,保障相关方正当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激励投资、促进创新,推动灵活、高效和良性的发展,创建公平的市场环境。

(5)争端解决。针对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争端,包括国与国之间、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实施者之间以及投资者相互之间的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争端,应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2、法治体系构建方法

(1)援引。对于现有国际法治体系已经做出规定或者纳入规则范围的事项,例如一般的国际法原则、环境保护、海外投资、国际工程领域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的处理规则,可以直接援引采用;

(2)吸收。对于区域性能源互联网条约或跨境能源互联实践中采用的规则、标准和协作机制,采取吸收的方式确定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规则范围;

(3)借鉴。对于公约制定、公约机构设立、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等事项,借鉴国际电信、国际航空等领域的国际法治实践经验;

(4)创新。对于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中面临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互联互通规则统一、公共安全、监管机制等问题,需要根据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和区域立法实践进行创造性的设计。

 

四、对国际法治实践的借鉴

为了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构建,需要对当前国际法治体系的成功实践进行借鉴与参考,这里选取国际电信、国际航空和区域性能源国际法治实践进行介绍。

(一)国际电信领域法治实践

1、立法实践

(1)行业性专门立法。《国际电信公约》是电联的基本组织法,也是国际电信领域的主要立法,《无线电规则》、《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则是指导电联工作的具体法规;

(2)世贸组织立法。1997年2月15日,WTO日内瓦谈判达成《基础电信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2、执法实践

(1)国际公约组织的职责。国际电联是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之一,它有权修改《国际电联组织法》和《国际电联公约》,有责任对频谱和频率指配,以及卫星轨道位置和其他参数进行分配和登记,以避免不同国家间的无线电台出现有害干扰;

(2)各国对于电信领域的管制。区域性国际电信组织在处理区域电信事务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各国对于公约的执行和电信业务的监管,一般有三种层次:最高政府决策管理、准政府管理、民间管理。

3、司法实践

《国际电信公约》及《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中对于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选择,鼓励成员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下的约定来解决基于公约的争议问题,同时公约也提供了解决争端的一般程序和任选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规则。世贸组织也有权对成员国之间关于电信贸易的争端进行裁决。

(二)国际航空领域法治实践

1、立法实践

(1)国际公法性质的《芝加哥公约》包括《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3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殊协议;

(2)国际刑法性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3)国际私法性质的《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2、执法实践

(1)国际公约组织的职责。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内部设立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级框架。

(2)各国对于航空公约的执行与监管。国际航空相关公约的基石是领空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同时在公约基础上各国可以通过区域航空组织、多边和双边体制进行合作。

3、司法实践

国际航空的司法实践主要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如诉讼、仲裁、调解、调停、“最终报价”等。《芝加哥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争端、违约等处理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区域能源互联网法治实践

1、立法实践

(1)《能源宪章条约》(ECT)。这是目前重要的国际能源多边条约,从《能源宪章条约》的法律体系来看,是以《能源宪章条约》为主,包括贸易修正案、投资补充条约、能源效率议定书和能源运输议定书在内的综合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投资、能源贸易、能源过境、能源环境和争端解决。

(2)从目前区域能源互联网立法的实践看,东亚地区,虽然有经济伙伴协定、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但电力交易成员国之间没有或只有极少量的支持跨境电力交易的技术协议;中东地区,交易成员国之间签订了支持长期双边合同为主的跨境电力交易技术协议;北美地区设有区域输电组织/独立系统运营商,具有本区域市场内的电网运营规程,区域电力市场之间有相应的电力交易调度协作协议;欧洲地区交易成员国建立了统一的电力市场,有统一的电网接入规程、市场运营规程、电网运行规程。

2、执法实践

对于区域性能源互联网条约的实施与运行的监管,存在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成立区域性监管机构,一种是通过条约或契约进行监管。

(1)欧盟的实践。欧盟对于电网的监管总的可以分为政府管理、行业管理和监管机制;

(2)东盟的实践。东盟国家范围内有两个主要的电力合作机制,一个是覆盖整个东盟国家范围的东盟国家电力企业/机构领导小组和前者建立的东盟国家电网咨询委员会;另一个是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下的区域电力交易协调委员会。

3、司法实践

目前尚缺乏专门针对能源互联互通方面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在《能源宪章条约》、《华盛顿公约》、《汉城公约》,以及部分双边投资条约(BITs)以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确定了诸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仲裁机构,在投资以外的贸易、工程则由传统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进行处理。

(四)比较与借鉴

1、与国际电信、国际航空领域的比较借鉴

(1)差别比较。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与国际电信、国际航空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在国际发展与合作方面的广度不同,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体现了全球性和创新性,发展所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不同;

(2)借鉴参考。国际电信领域和国际航空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从机构的设立、公约的制定、成员的组成、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统筹协调开展工作等方面,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2、与区域能源互联网的比较借鉴

(1)差别比较。全球能源互联网与区域能源互联网在合作基础、合作范围、关注重点、立法难易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2)借鉴参考。区域能源互联网的实践是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前奏,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一些成果,为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五、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建设

(一)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思路

因此,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应进行顶层设计,明确构建法治体系的目标、原则和规划。

1、目标。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应充分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力求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加强电力等能源的跨境、洲内、洲际互联互通;二是形成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和技术标准,完善协调和监管机制,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

2、原则。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顺应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规律、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体现全球共同利益、加强国际合作、科学务实、遵循国际法治原则。

3、规划。从全球能源互联网法治体系的具体构建规划来说,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调研、交流、推广、合作;第二阶段,将全球能源互联网纳入联合国框架中;第三阶段,推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牵头制定《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并以此为基础成立正式的全球能源互联网政府间国际组织;第四阶段,以全球能源互联网官方组织为主,加强国际合作,完善规范体系。

(二)立法体系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立法体系,将按照国际公约、规则指引、标准规范三个层次,针对互联互通、电力建设、电力输送、电力交易、电力调度、电力使用、技术标准等一系列内容,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实施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互联互通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核心是实现以电力能源为主的电网跨境互联互通,公约签署国对于互联互通应给予法律和政策保护。

2、电力投资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各缔约国在各自现有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政策。

3、电力输送

应完善电力输送的具体规则,保障输送安全、高效、便捷。

4、电力交易

电力交易应确定监管机制、交易模式、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则。

5、电力调度

通过双边、多边协议建立跨国跨洲联合调度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各类集中式和分布式清洁能源特性的电力调度运行规则,建立协作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6、技术标准

应加强技术标准的管理,完善技术创新保护机制。

(三)执法体系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执法体系,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未来全球能源互联网国际组织的框架下,针对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与合作中的具体事务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各国在落实相关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开展能源互联互通工作的具体执行、监管工作;三是各国间对于全球能源互联网共同事务的处理、协作机制。

(四)司法体系

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司法体系,将主要围绕争端解决机制而建立。从全球能源互联网未来的争端形式看,主要包括国家间的争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投资者、实施者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争端的事由可包括合同条款下的纠纷、政府征收纠纷、歧视性政策纠纷、能源仲裁的程序性纠纷等,在公约框架下,将建立如下争端解决机制:

1、磋商机制

全球能源互联网合作中发生的国家之间的争端,将首先通过磋商机制解决,磋商可以在政府间不同层级开展。

2、争端解决中心

建议设立能源互联争端解决中心,提供专家解决和仲裁裁决等机制,解决国家之间、国家与能源提供者之间、能源提供者相互之间发生的争端。

 

六、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

(一)《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简述

公约属于公法性质,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在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约内容分为七个部分:组成、适用范围及宗旨,一般义务,互联义务,监管机构及职责,全球能源互联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二)《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解读

1、公约的宗旨

《全球能源互联国际公约》从国际法渊源上讲,是对现有全球化价值、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共识的继承和发展,具体体现在公约有效地延续了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巴黎协定》的基本精神和总体目标。

2、公约的核心内容

(1)确立了有效的激励政策。为了推动、鼓励全球能源互联网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公约确立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充分利用了当前区域能源互联网发展的实践成果,对于投资者将提供有效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同时,也确定了鼓励与扶持发展中国家发展能源互联网的政策;

(2)确定了推进互联的基本原则。公约确定了互联推进的基本原则,包括承认现有单边、双边和多边法律、协议中关于互联互通的基本规定,确定以公约为框架统一规则体系的目标和承诺,确定缔约国在互联推进中完善和加强各自法律体系、政策措施、司法程序、技术标准、市场服务、公共安全、信息保护、授权许可等方面的基本义务;

(3)明确了互联义务。互联义务中确定了平等参与互联互通权、互联运行主体的独立性、互联运行规则的平等和透明、建立互联容量分配和调度机制、确定互联交易的模式等;

(4)要求设立监管机构。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应建立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的10项基本职责。

3、公约组织

公约中提出设立全球能源互联国际组织,并将其作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专门机构。

全球能源互联组织由各缔约国组成,并对非缔约国开放,目前成员限定为国家主体,下设能联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其中:(1)能联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员参加,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2)理事会是管理机构,由能联大会选举会员产生。下设五个专门机构:规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管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3)秘书处是日常事务性机构。

4、争端解决

围绕争端解决,公约提出出了磋商和争端解决两种机制,对于争端解决机制中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的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同时,尊重各成员体基于双边和多边条约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利。

 

结论和建议

一、基本结论

中国提出了全球能源互联网这一引领二十一世纪全球能源革命的伟大构想,是中国基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呼吁下向世界贡献的中国理念、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任重道远,而法治体系的建设则属于全球能源互联网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一环,良好的法治体系可以促进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发展,保障新的全球能源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我们也希望以本研究报告为契机,持续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领域的全球治理工作,为实现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最终目标贡献力量。

 

二、工作建议

(一)公约立法推动建议

为了尽快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国际立法,建议由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与合作组织积极谋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合作,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成立公约工作组,对各国进行公约理解与适用方面进行积极的沟通、讨论、解释,在欧盟、北美等能源互联网实践走在前沿的国家及地区达成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完善现有公约建议稿的框架和内容。同时,工作组应尽力协助一些潜在参加国解决在加入公约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公约的形式、内容、效力方面均存在着诸多变数,但尽早将之纳入相关国际议题之中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为了尽快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国际立法,建议由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与合作组织积极谋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合作,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成立公约工作组,对各国在公约理解与适用方面进行积极的沟通、讨论、解释,完善现有公约建议稿的框架和内容。

 

对我国的启示

在推动国际公约立法工作的同时,作为倡导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的中国,可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予以支持。

1、国际层面

国际立法存在多种维度和多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可利用中国在现有国际能源议题中的地位积极推动全球能源互联网理念和实践的推广普及。

(1)推动G20改革,在G20框架下整合已有的能源资源网络和国际管理机构,充分发挥G20能源特别小组的作用,将当前一年一度的领导人峰会、一年一度的能源部长会议、每年三次的能源工作组的运作模式提升为“领导人峰会—能源部长会议—能源主管部门与国际机构对话会议—能源工作组会议”四级联动的多层次能源对话机制。

(2)通过双边与多边机制建立区域性合作机制,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及其能源工作组(EWC)、东亚10+3能源合作部长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SCO)等,加强与IEA、IEF、ECT等机构的合作,尤其是通过ECT观察员的身份参与其修订过程,并就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与合作展开相关的议题。

(3)广泛参与各种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能源议题,充分表达构建人类能源共同体的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上述议题包括全球性的国际能源署(IEA)、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天然气输出国论坛(GECF)、联合国发展议程、世界银行能源扶贫与能力建设机制(UN/WB)、世界贸易组织、《能源宪章条约》、国际能源论坛(IEF),还有区域性的欧盟战略石油储备体系、亚太经合组织能源对话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各类能源环境类跨国倡议网络。

(4)推动具体合作机制的达成,根据专家的建议,主要有两个领域,一是推动达成“跨国能源投资协议”,以推动在能源欠发达地区的能源项目投资,这项协议一旦达成,将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全力推动的“一带一路”战略和亚投行(AIIB)的创建相呼应,最终扫清中国对外能源投资领域的法律、融资、投资对象等各方面的障碍;二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合作与对话平台”,推动可再生能源政策、技术转让、设备贸易的发展。中国作为当前全球领先的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国,创建国际性的可再生能源对话平台有利于解决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所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等问题,符合中国与其他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大利益。

2、国内层面

在国内,除了按照中国提出的国内能源互联网发展规划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外,还可围绕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构建,加强对包括清洁能源开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海外投融资保护、国际电力交易等领域的法治建设,系统推进电力能源及其他能源监管体制的改革,积极完善相关审批、税收、投资政策,积极储备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法律队伍,持续开展全球能源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研究工作。


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