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建设集团参与世界银行提供融资的格鲁吉亚高速公路某标段资格预审及投标时,以集团内其他公司名义参与世界银行项目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使用了集团内所属其他公司的人员、设备和业绩,并拟在项目中标后由中国某建设集团和集团内其他公司内部联合实施完成项目,但是,中国某建设集团并未在响应文件中充分披露该种信息。
2019年6月5日,世界银行宣布对中国某建设集团及其旗下全球730家子公司进行制裁,就格鲁吉亚东西高速某标段项目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实施为期9个月的禁令制裁,合规监管期2年(9个月禁令之后)。中国某建设集团的合规实施必须达到世界银行合规官的要求,才能在2年9个月后解除制裁;如果项目合规整改未达到世界银行要求,则2年监管期过后自动转为禁令制裁。同时,中国某建设集团要配合世界银行对其更多项目进行深入调查。
1.中国某建设集团是否属于世界银行制裁对象?
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公司及其代理人都会受制于世界银行的制裁体系,上述人员在世界银行融资项目采购过程、筛选、合同履行中,都需要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highest standard of ethics),避免欺诈和腐败。
具体而言,借款方(包括银行融资的受益人);投标人(申请人),顾问,承包商,供应商;任何分包商,分包顾问,服务提供商或供应商;任何代理人(无论明示与否);以及其所有人员,均属于世界银行可以制裁的对象。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世界银行制裁的范围通常不仅限于合同中涉及的实体,还可以对被调查人控制的所有实体施加制裁,且参与不合规行为的个人(包括经理和董事)也可能受到制裁;同时为了避免逃避责任,制裁也将适用于被调查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因此,在本案中,中国某建设集团及其集团内公司属于投标人和承包商,属于典型的世界银行可以制裁的对象。而“投标人”和“承包商”也是我国企业在世界银行项目中最典型的参与身份,其中业绩陈述不实及违规分包等更是最常见的违反世界银行相关规定的不当行为。
2.中国某建设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世界银行禁止的行为?
根据2016年7月世界银行修订的《预防和打击欺诈和腐败指南》(Guidelines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Fraud and Corruption in Projects Financed by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 and Grants),任何故意或不顾后果地误导或试图误导一方、以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或避免义务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的行为被称为“欺诈行为(fraudulent practice)”;欺诈行为属于世界银行禁止的不当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和解事实(facts of the settlement),在公路建设合同的资格预审和招标过程中,中国某建设集团体系内的三家公司在准备和提交的信息中,将中国某建设集团体系内的其他人员和设备以及集团其他实体的经验虚假地描述为投标单位。在世界银行的相关制裁制度中,这些行为被视为世界银行采购准则(World Bank Procurement Guidelines)定义的欺诈行为。
因此,该案例中中国某建设集团及其集团内公司的行为被世界银行认定为违反了2014年采购指南及项目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中国某建设集团及其集团内公司提交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未按要求披露分包安排,存在“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