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起至2018年,高通公司因对过期的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搭售许可、排他性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遭到各国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诉讼和调查。其中欧盟、中国、中国台湾和韩国执法机构分别对其罚款9.97亿欧元、60.88亿人民币、234亿新台币(约合人民币51亿元)和2.08亿美元。
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高通公司遭各国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诉讼和调查是一起典型反垄断合规案例。该类案例还有谷歌被欧盟反垄断调查,被课以欧盟反垄断有史以来最高额罚款额,24.2亿欧元。因此,企业在开展全球化经营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来自全球反垄断机构的监管:针对同类型的垄断行为,企业将面临全球各个执法机构各自处罚的风险。同时,企业应注意避免违法行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尤其是掌握标准及专利的企业,注意公平、合理、非歧视地行使知识产权。避免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从事强制捆绑搭售、拒绝许可、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歧视许可等行为。
反垄断审查,是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海外并购需要面对的政府审查。反垄断审查已经成为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最主要的“拦路虎”之一,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对反垄断审查风险予以重点关注。例如,在集装箱生产企业中集集团并购丹麦集装箱航运公司马士基旗下企业MCI案例中,中集集团拟斥资10.84亿美元购买MCI100%的股权,最终因美国反垄断审查,导致交易失败。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声明,拟议交易将把全球前四大冷藏集装箱制造商中的两家合并在一起,中国企业将控制这一市场90%以上的产能,使全球冷藏供应链更为集中,而且会进一步巩固“中国国有或国有控股实体对全球90%以上冷藏集装箱生产的控制地位”。因交易失败,中集集团需向马士基集团支付解约费用8,500万美元。
此外,反垄断审查管辖方面,一项交易即使没有发生在某一国领域内,但是可能对该国的竞争市场产生影响,则该国的执法机构也可以对该项交易进行反垄断管辖。因此,一项重大的跨境交易可能需要向全球范围内的不同司法辖区的执法机构进行申报。例如,吉利并购沃尔沃案,从2010年3月份签署相关协议到8月2日完成并购,在美国、欧盟、巴西、加拿大、俄罗斯、乌克兰、南非、土耳其以及中国总共9个法域进行了反垄断申报。
中国企业在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东道国反垄断审查中的并购前期备案申报制度、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必要时聘请反垄断律师尽早参与整个并购交易之中。考虑到审查对于交易时间的影响,可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反垄断审批通过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并提前与反垄断审查机关沟通,以达到更快速完成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