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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预算资金案
【案例简介】

2006年10月,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国民航所属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某单位自2004年成立以来,采取编造支出、隐匿收入等方式套取预算资金共计457.45万元。具体方式如下,一是采取虚开、多开发票的式,以会议费、劳务费和装修费等名义套取预算资金219.22万元;二是隐匿房租、广告等经营收入,截留资金173.19万元;三是利用虚拟的某航空服务公司名义,截留房租和广告费收入53.36万元;四是将2006年航空安全管理培训会议收取的食宿费、会议费和办公费等合计11.68万元计入账外核算。某单位将上述套取的资金自2004年10月12日开始,分别存入以主管会计王某、某处处长李某等人个人名义在某市工商银行营业所、某市农业银行分理处等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截至2006年10月,共开立个人结算账户13个,开立个人储蓄存单21张。2004年至2006年间,某单位累计支出上述套取资金307.91万元,其中给本单位职工发放258.28万元,用于接待等其他支出49.13万元,结余149.54万元。2007年4月20日,专员办根据《行政处罚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责令某单位将账外资金的核算并入账内核算,将结余的违规资金归入单位银行存款,追回某单位发给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资金44.19万元;对某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处某单位5万元,某单位负责人1万元、某处处长李某4000元、主管会计王某3000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并建议某单位对某处处长李某和主管会计王某给予行政处分,建议民航管理局对某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007年6月,根据专员办的建议,某单位对王某、李某分别作出了行政处分决定;民航管理局时某单位负责人作出了行政处分决定。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由于对预算执行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跟踪和监督,对预算资金的用途及使用缺少有效的管控,导致违反外部强监管要求,受到相应处罚;同时,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