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设计实施局部防突措施,采煤工作面施工的超前排放钻孔孔深不够,不能及时消除突出隐患;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高度不足1m且未及时移动支架,导致上安全出口行人困难,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上述第一条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第二条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且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五项“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等法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本案中,一方面,其未按设计实施局部防突措施,采煤工作面施工的超前排放钻孔孔深不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这极大增加了瓦斯突出风险,严重威胁人员安全与生产秩序。另一方面,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高度不足 1m 且未及时移动支架,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五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人员无法及时撤离,后果不堪设想。
从法规适用依据来看,对于防突措施违规,《煤矿安全规程》明确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强化认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细化要求,共同构建法律规范体系。针对安全出口违规,《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提出要求和判定依据。
基于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法规,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停产整顿能及时制止危险生产行为,促使煤矿全面整改。经济处罚则惩戒违规企业及责任人,警示其他煤矿企业,符合法律的惩戒和教育功能,有利于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