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库
    >
  • 节能环保
污染物排放管理违规
【案例简介】

2024 年 5 月 27 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九江市经开区李家山泵站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该泵站距离长江干流不到 3 公里,却在夜间向长江直排生活污水。经督察组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地表水 Ⅲ 类标准 1.8 倍、12.2 倍和 6.3 倍。调查显示,2024 年以来,李家山泵站已向长江排放 26.6 万吨生活污水。事件曝光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经查,九江市委、市政府,九江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九江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别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不到位。2025 年 2 月 25 日,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处理结果。九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容长贵等 13 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党工委时任书记刘武爱因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城市服务中心原主任王宁因受贿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有 2 名处级、5 名科级干部存在失职失责,分别被给予诫勉、责令检查等相应处理。


【案例评析】

从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李家山泵站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严重超地表水 Ⅲ 类标准的生活污水直排入长江,这一行为确凿无疑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长江作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资源宝库,其水质保护至关重要,泵站的违法排污行为对长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关于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定职责。九江市委、市政府等政府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承担主体责任与属地责任,有义务保障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而九江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定位,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等法规承担对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管的职责;城市管理部门在污水排放管理等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但这些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导致污水长期直排,属于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职责的要求。

从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分析,对九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容长贵等 13 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履职不力行为进行的纪律和政务惩戒。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武爱,因失职失责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因为其行为不仅违反党纪政纪,还触犯了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等相关条款。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城市服务中心原主任王宁因受贿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依据《刑法》中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另外 2 名处级、5 名科级干部存在失职失责,分别被给予诫勉、责令检查等处理,也是依据相关的行政问责规定和纪律要求。


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