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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 “一带一路”投资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在“白俄罗斯”的投资为例
【案例简介】

【作者简介】

王春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公司简介】

招商局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之一,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先驱,创立于1872年晚清洋务运动时期。140余年来,曾组建了中国第一支商船队,开办了中国第一家银行、第一家保险公司、第一家电报局、第一家矿务局等许多现代经济领域,也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1978年又率先投身改革开放,独资开发了在海内外产生过广泛影响的中国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工业区——蛇口工业区,并相继创办了中国第一家商业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中国第一家企业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招商局是一家业务多元的综合企业。目前业务主要集中于交通(港口、公路、能源运输及物流、修船及海洋工程)、金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地产(园区开发与房地产)等三大核心产业。截至目前,招商局集团实业总资产 1.1万亿元,管理总资产6.2万亿元。2015年总利润788亿元,在中央企业中排名第四。2016年利润总额有望突破千亿元,在中央企业中位列前茅。集团已连续12年被国资委评为A级中央企业。


【案例评析】

一、招商局集团“一带一路”投资概况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招商局集团从香港走向海外市场,对外投资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16年6月30日,集团(含招商银行和中外运长航集团)各级境外投资实体控股企业189户,分布于五大洲47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遍布于东南亚、南亚、非洲、欧洲、大洋洲等地的产业网络。

集团境外国有资产总计5,391亿元,境外企业的主营业务涉及港口、航运、物流、金融、房地产等业务。其中港口业务已经在1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9个港口、58个码头。这些投资布局与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高度契合。

根据“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招商局集团也提出了以子公司“招商港口”为主体发展海上丝绸之路,以“招商物流”为主体打通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并于2015年初入股了白俄罗斯中白工业园的运营主体——中白工业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白工业园概况

白俄罗斯是丝路经济带上欧洲和独联体国家间的交通要道和经济贸易走廊。中白工业园位于白俄罗斯明斯克市,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投资项目,也是目前中国在海外投资开发的最大的工业园区,规划面积91.5平方公里,产业定位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化工、高端制造、仓储物流等。

2015年3月,中央决定由招商局集团参与中白工业园建设。5月,在习近平主席的见证下,招商局集团与白俄经济部、中白工业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关于投资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区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同时,三方还签署的了《关于在中白工业园建设招商局中白商贸物流园的合作协议》。

“招商局中白商贸物流园”占地1平方公里,已于去年6月动工,将于今年年底投入生产。项目总建筑面积35万平米,总投资5亿美元,拟建设包括保税物流区、成品物流区、联运区、物流研发区等7个区域。集团还将入股立陶宛的克莱佩达港,并和立陶宛国家铁路公司合作设立铁路物流公司,以打通中白工业园的海上通道。


三、“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投资“一带一路”国家风险分析

鉴于“一带一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滞后,政局不稳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因此我们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除遇到了汇率风险及东道国政局、政策、法律不稳定,甚至地缘政治风险等共性问题外,也遇到了诸多特殊的问题需要引起走出去的企业及我国政府关注。

1、投资政策依赖东道国领导人或两国关系

以白俄罗斯为例,该国实行总统制,根据白俄罗斯宪法第85条规定,总统可根据宪法颁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全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和指示。白俄罗斯目前广泛采用总统法令形式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管理,总统令具有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效力。例如关于中白工业园体制及所有优惠政策,就是以总统令的形式规定的。

现任总统卢卡申科1994年以来一直为白俄罗斯最高领导人,2015年11月又获连任。中白工业园项目获得了多方面特别的优惠政策,与卢卡申科总统个人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该项目在白俄罗斯也具有浓厚的总统色彩。

但是,从法治角度来看,总统令缺乏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和相关程序的保障机制。    

中白工业园项目开展以来,白俄罗斯发布了两份总统令。第一份于2012年6月5日颁布,第二份于2014年6月30日颁布。两份总统令是关系着中白工业园投资环境的主要政策性文件。

 关于中白工业园的总统令颁布后已进行过两次修改,招商局集团入股后,又应我方请求针对前一阶段开发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再次修改,我方股东充分发表了修改意见。白俄方面能够听取中方股东意见对总统令进行修改,对我们争取规则制定权是有利的,但也使我们深深感到其欠缺稳定性。

2、经济管理仍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虽然中亚五国及白俄罗斯都在进行“休克性”经济体制改革,有的国家也宣布了将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前苏联时期计划经济的惯性依然存在,改革进展不大。以白俄罗斯为例,其政府“看不见的手”依然随处可见,政府不但对价格进行干预,对企业的经营也进行干预,使经济丧失活力,改革措施难以落实,汇率疯狂下跌,税基及政府收入也不断减少,财政赤字不断扩大。

在这种体制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及在中白工业园实行的一些政策突破,必然受到其内部制约,来自政界的反对声音也不绝于耳,客观上给中白工业园的开发政策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第三次修改总统令已进入程序半年多,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据说就是因为存在来自内部的争议。

3、国家标准不一致带来的风险

在境外投资能否适用我国国家标准,对于我们争取规则话语权非常重要,同时也会带来极大的投资便利。多数情况下东道国都会同意适用我国标准进行施工和安装,但却不愿意放弃海关监管和施工验收等环节。以白俄罗斯为例,根据总统令,虽然中白工业园区内项目建设和装备可适用中国标准,但海关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权力仍归当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中白之间相关标准不统一,各项标准又浩繁复杂,在竣工验收等环节可能存在着难以衔接、协调甚至发生争议的风险。招商局集团正在就此问题与白俄罗斯政府之间协商,争取获得竣工验收等主动权。

4、海外大规模开发缺乏国家间政策协调

招商局集团所投资的斯里兰卡港口园区、吉布提港口园区和白俄罗斯中白工业园区等项目,都是以“前港、中区、后城”的在国内已成熟的综合园区模式开发的,我们拟把在国内已取得成功的蛇口工业区、漳州开发区等成熟的开发模式推广出去,并尝试在海外进行开发模式创新。因园区综合配套开发模式会涉及到建设规划权、外国人雇佣、出入境管理、海关监管、土地使用、价格管理等多方面重大改革及多项行政许可问题,其间还涉及各项优惠政策,牵涉面广,很多时候需要突破当地既有的法律规定,需要当地政策、法律、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支持。但以企业的身份与所在国政府进行相关谈判,很难达到预期目的,需要由国家出面进行政府间高层协调,协助企业解决难题。

就上述问题,招商局集团与斯里兰卡、吉布提的谈判已取得有利结果,并在历史上首次以企业为主体与吉布提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与白俄罗斯的谈判虽有进展,但因突破原管理体制之处太多,其政府各部门意见分歧很大,能不能在新修订的总统令中体现还难以确定。

5、当地配套建设难以配合项目开发进度

一带一路沿线综合开发项目所在地基本上处于未开发状态,需要综合考虑配套工程的解决方案。包括公路或铁路连接工程、电力供应、给排水配套、通信工程配套等项目。这些配套工程项目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应该由当地政府提供,其建设需要与主体项目进度相匹配。但部分沿线国家的政府工作效率低下,且缺乏建设资金,难以及时配合完成所需工程,有时还需要投资者垫资建设,存在着影响开发进度及企业垫资难以回收的风险。招商局集团所投资的白俄罗斯、斯里兰卡、吉布提及非洲其他港口或园区都遇到了这种情况。

6、融资服务尚不适应海外长期投融资需求

海外港口、园区等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这类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资金压力较大。目前国家虽然设立了“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等机构,但对长期投资怎么予以支持还没有具体的细则性措施,政府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还不够,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融资渠道以及便利化服务体系等,大多数走出去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还是靠普通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这不但影响企业在海外进行长期项目的投资,也影响像中白工业园这类园区在国内招商引资的开展。建议国家利用已有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在海外进行长期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解决走出去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

7、政府海外投资服务、保护机制尚有欠缺

由于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的管控基本上只有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审批制度,对投资后的服务、保护等功能薄弱,基本上完全依赖企业在海外单独打拼。我国与有些“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还没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境外投资企业缺乏政策指引和国家间约定的投资保护措施,除了要独自承担商业性风险外,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隐忧。

建议由国家出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面签订类似于我国政府于1993年与白俄罗斯之间签订的《中白两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走出去的企业形成具有法律保障的保护。

(二)关于境外投资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1、必须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实时监控

在项目进入决策程序之前,必须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出具投资地区政治、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和对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须特别关注、评估拟投项目与我方企业管理、企业文化无法成功对接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

在项目决策阶段,所有海外投资及并购项目,必须经过集团投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后再上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投资额度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需要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需要集团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项目,还要经过集团党委决策程序。

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也必须将海外项目纳入到公司风控、内控、合规管理体系的日常监控中,定期接受投资主体的审计,并持续对其财务、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项目投入运营一定时期之后,要对所投项目的效益进行综合性“后评估”,以便评价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2、购买项目保险,防止不可抗性系统风险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针对具体项目的风险情况,购买保险机构提供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避免因政治、战争等因素带来的不可抗性系统风险。招商局集团投资的海外港口项目就购买了由中信财险承保的政治、战争风险保险,航运、物流企业都购买了船舶、货物、集箱、油污等相关保险。 

3、通过员工和股权本土化降低风险

海外投资应主要采取与当地合作伙伴进行合资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当地员工。通过多年的运营证明,通过联合当地有实力的投资者,形成利益共同体,能够确保利用当地股东及员工与政府、有关方面的良好关系减少风险。招商局集团投资的吉布提港口、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及中白工业园等项目,都有当地政府或企业入股,并大量使用当地员工,中白工业园项目中还吸收了不少当地政府原雇员加盟。

4、中资企业要注意协同性,避免恶性竞争

针对有些投资项目中资企业内部出现恶性竞争,造成不应有的竞价损失的情况,在海外项目投资过程中应非常重视与国内同行的合作,在同一项目的竞争中更多采用中方联合体的方式,说服国内竞争对手合作出海,形成集群竞争力,避免内部无序竞争。比如在收购土耳其港口的过程中,招商局集团事前得知中远集团也有意参与竞标,就联合了中远集团共同组成合资公司参与投标,成功地避免了因内部竞买抬高并购价格。

5、注重国际化人才培养

应重视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建立一支规模匹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有较强竞争力的海外人力队伍。

为满足国际化业务增长的需求,招商局集团一方面在国内及投资所在国招聘选拔有良好教育背景和海外工作经历的留学人员到海外需要的关键岗位上工作,另外也定期组织专项的培训班,对派往海外项目的国内员工进行管理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打造能适应海外工作的人才队伍。此外,还积极培养外籍员工为我所用,以适应更多海外地区人力资源的需求。

据统计,在集团投资的189个海外常驻机构中,我方外派人员共566人,海外当地招聘已达7801人。

6、依法依规经营,注重承担起社会责任

在海外市场投资经营,因不熟悉当地法律和风俗、文化,很容易发生不应有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纠纷,走出去的企业要注重聘请当地法律顾问对员工进行依法合规经营教育、培训,并请公司当地员工讲解所在国风俗习惯和文化,尤其是要熟悉当地宗教文化。

还要遵守所在国市场秩序,避免不诚信、违法违规操作、无序竞争等行为,在国际市场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此外,还要处理好与当地政府和议会的关系;处理好与工会的关系;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学会和当地执法人员、当地媒体打交道。

在境外投资,除了达到商业目标之外,还应该按照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构想,承担起以中华文明影响东道国的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像在国内一样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如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关心解决当地员工的福祉等。招商局集团在吉布提港创办的培训班,除了培训本公司员工外,还吸收了附近的居民参加文化教育,举办了多期文化扫盲班,并利用集团的慈善基金在当地进行慈善活动,受到了当地居民和政府的好评。此外,集团还从各个海外投资项目定期选调一定数量的当地员工到国内下属单位短期工作或参观学习,让他们感受中国文化和集团的企业文化。

(三)关于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及应用

争议解决是防范“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对于像中白工业园这样的通过政府间协定设立的项目,更不能因为其具有政府因素而忽略了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我们体会,在这些国家法制尚不健全、甚或存在政治专制的情况下,为避免出现东道国法院地方保护的情况,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是国际仲裁,既可得到相对公正的裁决结果,又便于裁决的执行。

1、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带一路”国家争议解决的体制,多数与我国相似,外商设立的企业的争议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也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以白俄罗斯为例,司法方面,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由经济法院按属地原则管辖,实行“两院三审”制。白俄罗斯全国的法官,均由总统一人任命。

国内仲裁机构有白俄罗斯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同时,白俄罗斯也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在白俄罗斯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白俄罗斯还是《解决一国与他国自然人和法人投资争端公约》(即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这一公约,外国投资者在与白俄罗斯政府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设在华盛顿的争议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

1993年中白双方订立的《中白两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投资者可以在与白俄罗斯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在第三国进行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   

2、采取仲裁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与外国政府之间,还是与外国企业之间、合资伙伴之间签订投资协议,必须详尽地约定仲裁条款,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适用法律等,应尽量做到明确选择,以免产生程序上的争议。

(2)在仲裁地的选择上,应尽量避免选择东道国仲裁机构,而应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同时,还应考虑应是我方当事人出庭方便的地点和我方聘请律师、选择仲裁员方便的地点,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3)在适用法律的选择上,也应尽量避免适用东道国法律,应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尽量选择适用对我方聘请律师或选定仲裁员方便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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