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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集团:公司律师制度——试点的实践与思考
【案例简介】

【作者简介】

王茂松、胡磊

 

【公司简介】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商集团”)是1992年底由山东省商业厅整建制转体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现代零售、房地产、生化制药、酒店旅游、文化传媒、物产、教育、汽车贸易、小额支付等多个领域,拥有两家上市公司(“银座股份”、“鲁商置业”)、一家国家级农产品物流工程技术中心和“润洁”、“银座”、“明仁”三个中国驰名商标,从业人员近20万人。现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2012年实现考核收入620亿元,同比增长23%;实现考核利税53亿元,同比增长29%。连续多年位居山东服务业首位,先后荣获山东省企业管理奖、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30周年卓越企业、改革开放30年山东功勋企业、山东省60年60品牌、中国企业集团纳税500强等多个荣誉奖项。

 

 

摘要

公司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为满足律师制度的完善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的价值。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新要求,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本文从笔者所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商集团”)2011年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的背景和实践做法出发,对试点中遇到的困惑进行剖析,并思考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建议,为有意试点公司律师的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律师;实践;完善思考


【案例评析】

建设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保障和必然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就公司律师队伍自2002年起十三年试点情况看,根据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2300多人,占比0.85%;山东省共有执业律师1.8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事务部13家,公司律师仅95人,占比为0.52%。据了解,国外公司律师已占整个律师执业队伍的15%,且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我国当前公司律师在律师队伍中占比低、力量弱,究其原因,一方面,公司律师制度在试点中并不被企业所了解,另一方面,公司律师制度本身的限制条件使一些企业望而却步。

 

一、鲁商集团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背景

1992年山东省商业厅整体改制=鲁商集团应运而生。经过二十多年的多元发展,鲁商集团逐步涵盖了零售、房地产、生物医药、酒店旅游、文化传媒、物产汽车、金融支付、教育科技等八大产业,并各自形成了相应的产业次集团,下辖近400个独立法人单位。鲁商集团之所以试点公司律师制度是基于自身法务管理工作的诸多考量。

(一)集中防控法律风险的需要

鲁商集团总部法务工作与下属企业迅速发展的经营形势相比起步较晚,集团总部的法务人员力量弱,法务工作开展初期是子强母弱、下属产业分散管理的局面。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张、涉足业务的增加,集团总部与下属企业法务工作沟通不畅、法律风险被下属单位自行过滤问题日益明显,继续对次集团法务工作实行分散管理已不适合集团总部管理控股型定位的要求和集团整体法律风险防控的需要。

为此,集团总部在逐步上收重大纠纷、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并购项目等法律事务管理权限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内部沟通平台和机制,既便于提升总部法务力量,以达到总部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从分散管理到相对集中管理直至集中管理(垂直管理)的目标,又便于加强集团总部与下属企业间的工作沟通,避免下属企业为达到让集团总部决策而有意识的隐瞒或过滤重大法律风险,从而实现对下属单位法律风险的整体把控。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恰是一个好的切入点,通过将集团下属产业法务人员统一纳入到集团总部公司律师事务部,发挥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平台优势,密切集团总部同次集团的沟通与联络,使上下沟通机制得以畅通。

(二)提升法务人员素质的需要

鲁商集团所涉足的行业均为充分竞争性行业,至2011年(试点公司律师时)鲁商集团销售收入和利税已连续多年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速度。伴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集团面临的重大及新型法律事务不断增多,需要法务人员不仅具备企业所在行业知识,更要具备专业的法律技能和综合管理素养,这对法务人员是极大考验。

法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保障法务工作质量的关键。鲁商集团是山东省国资委直管的国有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接受国资委的对口业务管理,这对法务人员素质提升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国资委的管理侧重于注册管理,法务人员缺乏像社会律师一样,能够拥有独立机构以及时快捷地获取司法、律协等大量培训资源的机会,以及同社会律所等同行的交流平台,法律知识和观念的迭代更新相对滞后。况且,当时的法务人员多为应届毕业生,虽年轻有创新精神但实践经验欠缺,企业和法务人员个人都迫切需要创造一个共同快速成长的平台。因此,笔者力推试点公司律师事务部,使法务人员可以公司律师的身份,拓宽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律师学院等各方面的培训资源渠道,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与技能,以快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三)法务工作地位提升的需要

鲁商集团法务部成立前,法务人员大多由业务、财务等人员兼任,兼职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偏低,职责主要是承担联络外聘律师与企业管理决策者的“二传手”角色。在法务部成立后,设置了较高的入职门槛,新招聘的法务人员多大多数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研究生,且优先招聘工商管理、建筑房地产、英语等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虽然法务部的团队素质较此前兼职人员有了质的提高,但企业其他业务部门并没有认可法务团队的专业水平与职业能力,典型表现是法务人员的薪酬等级仍为管理人员中的B档(分ABC三档)。

此外,笔者也深刻体会到很多领导仍然认为“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存在重外部律师意见、轻内部法务人员观点的问题,还存在认为法务工作主要依赖外部律师,工作成果是外聘律师所做,法务人员专业技能不如社会律师等等偏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务人员在某些方面比社会律师更专业,也要借助社会律师之口说出来。笔者认为,在不断提升法务工作质量,逐步取得高层认可的同时,通过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给法务人员以公司律师的身份,也不失为快速提升领导层及业务部门对法务工作认可的有效方式。

(四)维护团队稳定及适应职业发展的需求

笔者在同众多企业交流中发现,企业培养的高素质法务人员流失严重已成为普遍现象,笔者所在集团及下属企业也面临同样窘境。已有多名优秀的法务人员特别是下属单位的法务人员先后转行进入律所,打乱了原本正常延续的工作,企业需要重新招聘、培养法务人员,无形中使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据笔者对单位内部法务人员的了解,除薪酬待遇、发展空间等因素外,转投社会律师所从事律师执业的法务人员,还普遍担心自己辛苦取得职业资格因不在律所执业而无法取得社会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都无法持续提升和及时更新,从职业发展长远角度看,日后再从事社会律师职业将造成被动;一部分法务人员之所以不惜代价想方设法挂靠在律所,则是为了在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工作的同时享受社会律师的执业年限优势,以备将来可能参加社会律师评级,为个人职业规划开拓路径。

基于内部法务人员的担忧和实际需求,为维护团队的稳定及促进快速成长,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为法务人员提供一个执业和挂靠平台,这也到得了公司领导的肯定与支持。

 

二、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实践情况

鲁商集团总部自2008年起设立法律事务部,现有法务人员26人,在省国资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大力支持下,于2011年正式设立了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成为山东省内第二家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国有企业,现拥有执业公司律师12名(另有8名处于实习期,其余6名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司律师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

(一)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设立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有关律师事务部设立的指引性规定,企业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除具备已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法律工作较为成熟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3人以上符合执业律师条件的法务人员,这一硬性规定将很多有意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鲁商集团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时,笔者刚从另一试行公司律师的企业调入,身份本就是公司律师,尚未来得及变更,企业内部另有2名法务人员因挂靠在律所而具备了执业律师身份,基本符合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条件,当然,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的顺利成立得益于山东省国资委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条件和大力支持。2011年7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

(二)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运行

1.集中式执业管理

根据《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公司律师事务部设在鲁商集团总部,集团下属产业次集团具备条件的法务人员均可申请加入。集团总部对公司律师实行双重管理:劳动关系上(人事关系、薪酬福利发放等)公司律师受所在单位管理;公司律师执业上,日常管理须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实习、培训、考核,业务实践上接受集团总部的指导和监督。

(1)申请执业门槛。对新申请加入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法务人员,除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外,通常要求具备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需经本单位考核称职。对符合条件的法务人员,由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组织向济南市律协提出实习申请。

(2)统一组织实习。根据规定,实习指导律师需执业满五年,且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笔者所在律师事务部设立之初,符合申请公司律师实习条件的法务人员较多,出现实习指导律师数量不足的情况,经与济南市司法局、律协沟通,采取委托社会律所指导实习的变通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务人员的日常工作。现新申请加入公司律师的法务人员,全部在公司律师事务部由内部公司律师指导实习。

(3)重视多途径、广角度的培训。一是充分利用律师学院提供的网络课程平台,要求公司律师根据产业需求与自身不足进行针对性自学,同时选取普适性课程组织公司律师集中学习;二是要求公司律师全部参加省、市律协提供的新法解读、执业道德、律师技能等相关专业培训;三是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法律问题或纠纷案例作为研讨课题,组织公司律师共同学习研究;四是建立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内部定期培训制度,每月定期举办一次内部集中培训会,聘请内外部专家重点讲授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投资管理等集团法律业务相关内容,以满足进军新兴行业以及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的需求,着力能成为懂财税、业务、运营、管理的复合型公司律师,能针对复杂法律问题,从多角度提出综合方案,笔者认为对进行跨专业的跨界业务培训对公司律师尤为必要。

(4)统一组织考核。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组织公司律师接受市律协的年度考核,因当前政策尚未对公司律师设置单独的考核标准,济南市律协通常以社会律师的考核标准为参照,并在具体实行中考虑公司律师的特殊性,在考核中采取变通方式。据笔者了解,现市律协也在探讨制定针对公司律师的考核制度。

2.相对集中式业务管理

对集团进行法律风险的整体防控、配合集团总部对子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是鲁商集团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重要考量。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涉足产业的增加,来源于子企业的法律风险增多,对子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管理的同时,也需要抓住法律风险的“牛鼻子”,对重大法律业务进行相对集中式管理,以便集团总部能够整体掌控全集团重大法律风险管理的状况,并能适时调整管理策略,把控风险尺度。

近几年,随着公司律师事务部的顺利运转和公司律师队伍素质的逐步提升,鲁商集团逐步建立起了总部对子企业法律事务的相对集中化管理体制,即重大项目尽职调查、重大合同管理、重大纠纷案件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等由集团总部集中管理,一般法律事务授权子企业自行处理的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重大项目的综合尽职调查。鲁商集团对集团总部的定位是“管理控股”,相应的就将下属子企业投资并购类重大项目的最终决策权收归总部,投资并购项目蕴含的风险大,公司律师事务部经过分析总结,认为以往项目中存在尽调启动时点滞后、尽调内容不充分、相关部门间沟通不畅、尽调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等诸多问题,制定了《重大投资并购项目综合尽职调查办法》,上收项目尽调权限,对具体产业的尽调项目,要求本产业的公司律师全程跟进。

(2)对重大合同复核把关。我们认为公司法务管理基础达到一定水平后,合同管理的风险就主要转为合同的履约风险管理,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对各产业的重大合同进行复核,合同生效后重点对重大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进行管理,要求各子集团定期通报重大合同履约进展,同时,公司律师事务部会在年中、年末对子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3)全过程动态管理纠纷案件。公司律师事务部制定了《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和《纠纷案件管理内控指引》,一是合理划分总部与子企业纠纷案件处理权限,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全部由公司律师部统一处理,子企业自行处理的案件由律师事务部督办,需定期报送案件进展;二是出具办案指引,指导公司律师通过控制节点控制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风险;三是设立案例总结制度,形成管理建议,培训宣讲,防范同类或类似案件发生,实现举一反三的效果。

(4)集中管理知识产权。公司律师事务部制定了《集团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根据产业中商标使用和管理的需求制定《商标商号管理办法》,形成了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体制,即对商标实行绝对集中管理、对专利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对商号实行集中授权、对商业秘密实行集中指导的集中管理体制。

3.与外聘律师优势互补

鲁商集团在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前,人员配备少,许多法律事务都委托给外聘律师,内部法务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同时造成过度依赖外聘律师的局面。在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后,有些领导认为既然公司有了自己的内部律师,就不需要再聘用外部律师,全部法律事务最好都由内部公司律师处理,可以省下不菲的律师费用。

笔者认为,完全依赖和完全抛开外部律师都是对内、外部律师作用的片面理解,两者各有优势,应取长补短。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成立后,根据内外部律师不同特点,坚持内外优势互补原则,对公司法律服务进行合理划分。

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员工,熟悉企业管理状况、经营战略、运作模式、制度流程,在法律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上具有优势,既降低企业法律服务成本,又具有较高的忠诚度和保密度。因此合同管理、方案论证、知识产权管理、危机事件处理等需要考虑企业实际和保密的事务由内部公司律师处理,在遇到疑难法律事务时,公司律师及时征求外部律师的意见,必要时要求外部律师出具书面分析意见,以合理分散内部公司律师的执业风险。

社会律师在法律专业技能、诉讼技巧、复杂投资项目尽调、社会资源等方面更具优势,因此,诉讼案件处理、投资并购项目尽职调查、行政听证等法律事务多委托给外部律师。在加强与律师沟通的同时,制定了《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以对律师服务水平和响应速度予以考核和反馈,并要求定期出具工作报告,加强过程监督。

4.密切沟通加强交流

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成立后,借助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平台,先后组织公司律师与企业界、律师界、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扩大“朋友圈”:对复兴集团、中国重汽、兖矿集团、福田雷沃等大型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学习,借鉴先进企业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以公司律师的身份参与同社会律所的业务交流,在向社会律师加强业务沟通的同时,更注重从公司内部律师的角度出发向社会律师分享企业的法律需求以及如何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积极参加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及市律协组织的相关座谈、调研工作,及时反馈公司律师试点中存在的困惑和难点,使主管部门了解公司律师的特殊性,并提供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派员参与并成为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的一员,积极建言献策。

(三)试点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成效

鲁商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经过近四年的运行,笔者认为取得了良好成效。总部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平台,为子公司的律师提供了在集团层面统一执业和培训的便利,使子公司的律师有机会接触更多业务,这其中有许多是子公司所无法接触的,发挥了集团总部更为丰富的资源优势,为公司律师的视野开拓、技能提升、岗位轮换、职业规划提供了条件,人员流失状况得以明显改观。

更为重要的是,集团层面设立律师事务部,对公司律师的双重管理和具体业务的相对集中化管理,提高了全集团公司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和公司律师介入业务的广度与深度,也使得集团总部能够整体掌控全集团风险管理的情况,并能适时调整策略与把控尺度,公司律师的“身份”使得法务人员在企业集团的地位明显提升。

 

三、对完善公司律师制度的思考

(一)公司律师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1. 公司律师制度的不足

笔者认为,司法部于2002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是公司律师试点的主要依据,该文件对公司律师试点的指导思想、任职条件、主要职责等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重新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明确规定,至今尚无全国性的配套制度进行深入和细化。顶层设计的缺失与配套制度的不足使该制度一直处于缓慢的试点过程,并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1)未形成同社会律师的差异化管理

司法部门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通常参照社会律师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附属于社会律师。具体体现在培训内容欠缺公司律师更关注和更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共用培训团队,培训预期效果尚需提升;考核标准同社会律师一致,并不实际反映工作内容从而影响考核效果,等等。

(2)设立条件存在一定障碍

《律师法》规定3名律师以上才能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本出于加强管理,但将有意愿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但本企业又达不到设立律师事务部条件的人员拒之门外。实践中,存在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律师事务所挂靠实习和执业的现象,而这通常需要企业出具虚假的离职证明,然后律师事务所才能按照规定接受该人员实习和执业,存在不规范之处。

(3)缺乏激励机制,薪酬机制未市场化

公司律师的工作广度和深度并不亚于社会律师,但薪酬待遇没有市场化,仍是企业自定标准。同时,虽然司法部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实践中并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职称评定的具体统一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积极性。

2.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需广泛调研对《律师法》中关于公司律师部分的修改完善建议,同时遴选优秀的公司律师代表参与修订《律师法》,在增强公司律师社会认知度的同时,明确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细化权利义务,建议:

(1)明确公司律师制度的独立地位,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单独明确公司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

(2)建议专门建立公司律师行业协会或至少明确律师协会下设专门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该业务委员会应以公司律师为主导进行管理。同时应明确在律师协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律师进入协会核心管理层(如会长、副会长等的比例)对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事项,一并进行相应调整。

(3)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奖惩与考核机制。建议从公司律师的岗位职责出发,充分考虑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仅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职业特点,适当调配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的占比,以考核标准引导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同时建议参考法律顾问及社会律师现有的等级评审制度执行公司律师的考核定级。

(二)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资格的衔接与过渡

1. 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

鲁商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根据国资委规定在企业同时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两种并行的制度在功能目的、基本职责上几乎完全一致,但因主管机关不同造成管理上的交叉和空白。当前国家已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笔者认为,这是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种制度融合统一的契机,其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公司律师制度,主要原因在于:

(1)公司律师制度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更大的身份转换空间与平台。同样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只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能与公司律师进行自由顺畅地身份转换,也不能像公司律师与其他“法律人”相对顺畅地进行身份转换,且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普遍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不利于提升专业水准。公司律师的法律业务由律师事务部管理,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业务指导,对外交流渠道较多,平台相对宽广,更容易形成扎实的专业功底。

(2)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被认可度不及公司律师。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难度明显低于素有“中华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不如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含金量高。

(3)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无法与国际律师制度接轨。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在国资委主管的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推行,而公司律师制度本身既无企业性质与类型的限制,也是一项世界通行的制度。

2.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过渡

笔者认为,虽然国家已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但是现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较多,须谨慎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切换问题,以平稳度过过渡期。对此,笔者建议考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将公司律师证分为A、B证。

(1)“老人老办法”

a. 对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A证,可在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间自由转换工作。

b. 仅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B证,只可从事公司律师工作,不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后续再通过司法考试的,可换取公司律师A证。

c. 对当前既通过司法考试,又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建议公司在待遇及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2)“新人新办法”

对今后新入职的公司法务人员,应一律要求参加司法考试,领取A证,否则,只能从事公司律师助理工作。

A、B证的设置,分出了层次和等级,同世界对律师行业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相吻合,便于公司律师队伍的稳定和个人价值的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律师法》第八条规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应有例外。即根据该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对符合此类条件,已经申请执业的,建议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颁发公司律师A证;未申请执业的,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律师A证人员,或执行“新人新办法”,仍需明确的立法规定,并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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