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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例
【案例简介】

  骆女士是A公司的销售工程师。某天,骆女士在参加由公司组织的跳绳活动时,不慎扭伤右膝,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骆女士以A公司为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向昌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发现,骆女士的社会保险实际由B公司缴纳,A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两公司办公地址、人事管理混同,业务关联,B公司的市场部部长承认骆女士的工作由其分配,组织跳绳活动的B公司综合部部长王先生承认两家公司行政、人力资源工作均由其管理。昌平区人社局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A公司承担骆女士的工伤保险责任。

  A公司不服,认为跳绳活动由B公司王先生个人自发组织,且王先生仅仅是说“大家坐了一天,活动一下身体”,随即拿出自己的跳绳供众人使用;骆女士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体育活动,属个人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评析】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组织一些文体娱乐、团建、年会等活动,并且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与,从而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等,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但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用人单位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些活动是工作的良性延伸,类似的场合还有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应酬等。劳动者在上述场合中受伤应认定工伤,但有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确系与工作或单位组织的活动无关的除外。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一般根据活动性质、内容、目的、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经费来源、参加人员等方面综合考虑。当然,一些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对参与人员范围存在限定,如选派部分有特长的职工代表单位参加文体竞技类活动,或者只有业绩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才能参加的表彰奖励活动等,此时如有个别职工非经指派、选拔而自愿参与并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此提示,用人单位组织文体、团建等活动,应明确告知活动性质、参与条件及注意事项等,对员工身体素质、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做好活动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职工也应充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身体机能,在活动安排范围内合理行动,如遇伤害及时留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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