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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女士是A公司的销售工程师。某天,骆女士在参加由公司组织的跳绳活动时,不慎扭伤右膝,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骆女士以A公司为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向昌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发现,骆女士的社会保险实际由B公司缴纳,A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两公司办公地址、人事管理混同,业务关联,B公司的市场部部长承认骆女士的工作由其分配,组织跳绳活动的B公司综合部部长王先生承认两家公司行政、人力资源工作均由其管理。昌平区人社局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A公司承担骆女士的工伤保险责任。
A公司不服,认为跳绳活动由B公司王先生个人自发组织,且王先生仅仅是说“大家坐了一天,活动一下身体”,随即拿出自己的跳绳供众人使用;骆女士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体育活动,属个人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核心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及定金罚则的适用,结合相关法条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反悔拒绝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某已支付20万元定金,张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某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既判令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又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以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合同诚信履行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