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少缴企业所得税,由财务总监王某控制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咨询服务”),将员工工资473万元通过虚构“项目咨询费”转化为服务费支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38份(金额2100万元),其中1727万元用于冲抵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18.25万元、个人所得税354.75万元。税务机关通过核查资金流向发现,4家个体户收款后均将资金转入员工个人账户,最终追缴税款473万元,并处1.53倍罚款726万元,王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
法律依据: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虚开发票),《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风险点: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侵蚀税基。
警示:税务稽查通过“四流一致”(合同、资金、发票、物流)核查真实性,企业需规范用工与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