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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冰城公司是国内知名茶饮连锁品牌,系“蜜雪冰城”“蜜雪”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某公司注册了“蜜念雪”系列商标,并特许他人使用该商标经营饮品店销售果汁、奶茶、冰淇淋、茶饮料等产品。被特许人经营的店铺门头、店铺装饰使用了“图片1.png”“蜜念雪”“图片2.png蜜念雪”“密念雪”等标识,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外包装、附属物(吸管等)上使用了“+蜜念雪”、“+密念雪”、“图片3.png”等标识。蜜雪冰城公司认为某公司及部分特许店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以公告方式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蜜雪冰城”“蜜雪”属于臆造词,经过蜜雪冰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结合“蜜念雪”与“蜜雪冰城”文字的重合度,加之有证据表明某公司的特许经营店曾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相同的颜色(红色)作为门头及店内装饰色,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为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店与蜜雪冰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蜜念雪”“蜜念雪”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的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标识。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店铺使用于产品上的“+蜜念雪”组合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蜜念雪”,其与蜜雪冰城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蜜雪冰城”及“蜜雪”相比,字形、读音、含义高度近似,结合特许经营店铺服务商标的使用情况,该近似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店铺与蜜雪冰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行及特许他人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蜜雪冰城公司商标相近似的“+蜜念雪”标识且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及商品的来源与蜜雪冰城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虽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仅凭菜单、产品外包装、物品摆放布局、吧台设计等单一因素的近似程度尚不足以导致构成混淆,但某公司的部分加盟店铺使用与蜜雪冰城公司店铺相同的颜色(红色)作为门头,部分店铺店内也使用了白色底色附以红色腰线的装饰风格,上述因素与菜单、吧台等设计叠加;再综合蜜雪冰城公司所举搜索“蜜念雪”的结果显示相关公众存在对于“蜜念雪”与“蜜雪冰城”之间是否有关的疑问等情形,法院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在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某公司向其加盟店铺收取的费用数额、类型及与特许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经查询某公司备案的加盟店数量以及各方所举公证书显示的各某公司加盟店的标识使用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4万元,并判令以公告的方式在《内蒙古商报》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是呼和浩特市中院一直以来严厉打击商标“搭便车”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缩影,同时,提醒市场主体应诚信经营,避免恶意模仿知名品牌。这一典型案例也为特许经营企业敲响警钟——在品牌授权及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商标合法性,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