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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案
【案例简介】

  2010年,某经济公司登记成立,李某为某经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陈某、刘某、张某为该公司的董事。2022年1月,法院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2022年2月,法院就某管理公司对某经济公司享有的债权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因某经济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某管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某管理公司以陈某、刘某、张某作为某经济公司的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存在协助李某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刘某、张某对某经济公司的债务在李某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管理公司主张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董事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要求三名董事应对某经济公司股东李某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就其所主张的三名董事针对该抽逃出资行为,存在共同参与、实施教唆或提供帮助等恶意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三名被告具有董事身份以及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了李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但并不足以证明三名被告共同协助李某抽逃了出资,故某管理公司要求陈某、刘某、张某承担协助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在公司法中,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导致公司资本减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资本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将严重危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正因如此,公司法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以及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课以严格责任。

  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利用掌控公司之便利条件或关联关系以显而易见或极为隐蔽手段抽逃出资的情形,有的股东无法单独完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股人共同实施、配合协助。司法实践中,对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认定,通常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即存在直接参与共同实施或明知而放任的重大过失行为,由此导致股东抽逃出资,并给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如董事明知公司利润为虚增仍同意向股东分配或明知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仍进行审批等情形。依据法律规定,董事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行为应课以严格责任,并应由主张存在协助行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存在股东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共同侵权行为的违法事实。除上述股东出资后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还增加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实缴的出资或公司设立后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未履行核实并书面催缴的义务;因负有责任的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也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强化了董事履职责任,以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