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某省级三甲医院预算6800万元采购3.0T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须获得FDA认证和CE认证"。G医疗公司投标时提供虚假FDA认证文件,实际其设备仅通过CE认证。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未核实认证文件真伪,G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后经H公司举报,调查发现:①G公司篡改FDA官网截图;②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设备型号不符。处理结果:取消G公司中标资格,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3年,对5名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评标资格1年。医院重新招标导致项目延期11个月,患者检查需求积压严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风险点:
资质审查流于形式,医院未建立"双人复核+官网核验"机制;评审专家专业能力不足,5名专家中仅1人具有医疗器械评审经验;造假成本低廉,现行制度未要求认证文件经使馆认证或公证;违法收益巨大,该型号设备市场价差额达1200万元。更深层次反映医疗设备采购中"重价格轻质量"倾向,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不择手段。
警示:
采购人应完善资质审核流程:①要求境外认证文件附大使馆认证;②建立"医疗器械资质数据库"自动比对信息;③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复核。评审管理方面:①实行专家"专业能力备案制";②设置技术参数符合性审查表(如FDA认证需核对510(k)号码)。供应商应建立投标文件合规审查制度,禁止使用未经法务审核的材料。监管部门需加大处罚力度,对资质造假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