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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地(J公司),一名正在进行高空吊篮作业的工人,在移动吊篮时操作失误,导致吊篮倾斜,本人从高处坠落,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住建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这名在吊篮上进行作业的工人,并未按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类别)。进一步追查得知,该工人是施工班组长从劳务市场临时招募的普工,因其“胆子大、手脚麻利”而被安排从事高空吊篮作业。J公司及其项目部未严格核查其特种作业资格,默许其无证上岗。调查组认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1.违规的实质是“无证操作”:《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均属于此列。本案中,涉事工人未经过专门培训,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其从事高处作业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作业。
2.风险的直接性与高危害性:
事故概率极高:特种作业岗位本身风险系数就高,需要操作者具备专业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规范的操作习惯。无证人员由于缺乏系统训练,不了解作业潜在危险,不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其每一个操作动作都可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极易引发重大事故:特种作业事故往往不是小刮小蹭,而是诸如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本案中的高处坠落就是建筑施工领域的“第一大杀手”。
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是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允许或默许无证上岗,表明企业在最关键的风险管控环节上失守,是对法律和员工生命的极端漠视。这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对企业及负责人罚款),发生事故后更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建立严格的“持证上岗”准入制度:企业必须将“持有效操作证”作为特种作业岗位招聘和安排的强制性前置条件。在员工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人、证合一,严格核验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及有效期。
2.强化证照审核与档案管理:
官方核验:利用应急管理部官方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或官方小程序,对证书进行联网查询,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建立台账:为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建立详细的动态管理台账,包括证件类型、编号、复审日期等,并定期更新,确保所有在岗人员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3.杜绝“以干代练”,加强现场监督:绝不能因为“任务紧”、“老师傅带着”等理由,允许无证人员从事或辅助从事特种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点的巡查,随时抽查作业人员资格,对无证操作行为实行“零容忍”。
4.保障复训与证件持续有效:提醒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证件的复审培训,确保其安全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维持其从业资格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