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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某市大型商业广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火灾发生时,商场二楼一处安全出口被物业公司以“防盗”为由用链条锁锁闭,另一处疏散通道被商户货物长期占用。此外,该商场在一个月前曾收到消防救援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指出其存在应急照明损坏、防火门闭门器失效等隐患,但商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火灾中,锁闭的出口和堵塞的通道严重阻碍了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进入,最终导致多人因吸入烟气受伤,火势扑救时间大幅延长。
本案同时涉及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和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两类违规行为,其危害性极为严重:
1.人为制造生命通道的“梗阻”:
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等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人为地切断了他人的生路,极大地增加了人员伤亡的风险。本案中,物业公司为了管理便利,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禁止性规定。
对消防救援机构指出的隐患拒不整改,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关于“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规定,属于知法犯法,性质恶劣。
2.后果的直接性与严重性:
这类行为不会创造新的风险,但会直接放大已有风险事故的后果。在火灾中,几分钟的疏散延迟就可能导致生与死的差别。
不仅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杜绝此类“致命”的违规行为,单位必须树立“生命通道优先”的绝对原则:
1.确立“生命通道”不可侵犯的绝对准则:
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任何时间、任何理由都不得锁闭、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将此项要求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日常管理中,可采取推闼式、电磁门禁等既保障安全管理需求、又不影响紧急情况下疏散的门禁方式。
2.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清理机制:
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性作为每日防火巡查的必查内容,并详细记录。
对于商户、部门占用通道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严格处罚,形成威慑。
3.严格执行消防指令,形成整改闭环:
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消防机构报告。
建立内部督办机制,确保每一个隐患都按时、保质整改到位,并留存完整的整改记录以备查。
4.加强全员警示教育与应急演练:
通过展示此类案例的严重后果,让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妨碍疏散和灭火救援行为的极端危害性。
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让员工熟悉所有疏散路线和出口,检验通道的实际畅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