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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其配套的紫外线消毒设施尚未安装完成。为满足园区企业迫切的排水需求,该厂在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通水调试并实际接收废水进行处理。后期,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时,该厂采取临时借用其他单位同类设备、伪造运行记录和数据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经群众举报和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核查,其违法行为被查实。最终,该厂被责令停止生产,处以高额罚款,其弄虚作假的行为还被纳入环保失信名单,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责任。
本案同时触及了环保设施建设及验收环节中最具代表性的几类严重违法行为:
1."未验先投"——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违规:
环保设施验收是项目正式投产前的法定门槛,是检验环保设施能否有效运行的最终关卡。"未验先投"使得项目在环保有效性未知的情况下运行,环境风险失控。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核心规定。
2."验收造假"——诚信的严重缺失:
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仅是技术违规,更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它从根本上破坏了环保验收制度的公信力,性质恶劣。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明确要求。
3.后果的复合性与严厉性:
企业将同时面临"未验先投"和"验收弄虚作假"的合并处罚,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后,企业将在行政许可、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为确保项目合法投产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设施验收的法律要求:
1.坚守"验收合格是投产前提"的底线:
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调试的情况下,绝不允许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规范组织自主验收: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程序和要求,自行或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成立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
确保验收过程真实、公正,验收结论明确。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3.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必须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隐瞒实际运行情况,或者编造虚假的验收结论。
4.正确对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如果验收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不得在整改未完成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