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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包装印刷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被查处案
【案例简介】

一家包装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属于依法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该企业应定期对VOCs废气排放口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然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在超过半年的时间内,从未对VOCs排放口进行过任何监测。企业负责人辩称,已安装了废气治理设施且运行正常,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监测。由于无法提供任何符合频次要求的自行监测报告,该企业的行为被认定为“未依法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受到了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此案例揭示了企业对于排放监测的法定义务存在的严重认知误区和管理缺失。

1.违规的核心:该风险的核心在于程序性义务的未履行。法律不仅要求企业安装治理设施,更要求其通过定期的、合规的监测来自证守法。监测数据的缺失,使得企业无法证明其排放持续稳定达标,本质上等同于环境管理的“失明”状态。

2.认知误区:“设施在运行”不等于“排放已达标”。治理设施可能效率下降、发生故障,导致实际排放超标。自行监测是发现这些问题、及时进行维护整改的唯一科学依据。放弃监测,等于放弃了发现自身环境问题的能力。

3.法律依据与后果:

该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合规建议】

企业必须将依法开展排放监测作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石,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监测流程。

1.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圣经”。许可证副本中明确载明了应监测的污染物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信息。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详细的《自行监测方案》。

2.委托与自测的合规性:

委托监测: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必须确认该机构具备相应的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并获取并妥善保管完整的监测报告。

自动监测: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法律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校验,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手工监测:建立规范的采样、分析流程,保存原始记录。

3.建立监测数据档案:所有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报告和台账必须至少保存三年(或更长时间,根据地方要求),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核查。

4.主动公开与报告:重点排污单位还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风险
  • 大气污染措施违规风险
    未按规定依法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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