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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部省份的“清河市城市公园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该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招标人设置了以下加分项:
业绩加分:投标人近三年内在清河市行政区域内完成过类似园林绿化项目的,每个合同加2分,最高加4分。
奖项加分:投标人获得的园林项目奖项,如为本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每个加3分;如为外省同等知名奖项,每个加1分,最高加3分。
招标公告发布后,一家在外省具有大量优秀业绩和国家级奖项的知名园林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该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地域歧视性,限制了外地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在质疑未获满意答复后,该公司向当地住建局(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经审查,住建局认定:招标人将“特定行政区域”(清河市)的业绩和“特定行业”(本省)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最终,住建局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删除上述违规的加分条款,并延长了投标截止时间。
此案例清晰地揭示了在业绩和奖项设置上“画地为牢”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与不良后果:
1.构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隐性壁垒”。它通过加分政策,人为地给予本地企业或本行业系统内企业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质上构成了对外地投标人或其他行业优秀投标人的排斥或限制。这与《招标投标法》所倡导的“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原则背道而驰。
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国明确要求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将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是典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审查中无法通过。
3.阻碍市场统一与优化资源配置:这种条款保护了本地和行业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使其即使技术、管理和成本不具备优势也能凭借“主场分数”中标。这阻碍了有实力的外地企业进入市场,不利于先进技术、管理和经验的交流,最终损害了招标人能够获得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4.法律明确禁止,后果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旦被查实,招标活动必须中止并纠正,不仅导致项目延期,更暴露出招标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损其公信力。
为科学、公平地设置业绩和奖项要求,招标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全国性、通用性”标准:
业绩要求:应侧重于项目的“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而非其“地理位置”。例如,应要求“近三年内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XX万元的城市公园或类似公共绿地建设项目”,而不是要求“在XX市完成过...”。
奖项要求:应认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公认度和权威性的奖项,或只要求奖项与项目专业领域相关,而不应限定颁发奖项的行政区划或特定行业系统。
2.确保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关:任何业绩和奖项的设置,都必须与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和质量有直接、合理的关联。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业绩和荣誉都应得到同等评价。
3.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在发布招标文件前,招标人应依据公平竞争原则对全部条款进行自我审查,主动排查并删除任何可能产生地域或行业歧视的条款。
4.聚焦投标人本身的能力:评标应更关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团队配置和报价的合理性,而非过度依赖过去的“功劳簿”。过去的业绩和奖项仅是判断其能力的参考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