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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在一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中,设置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分项。其评价标准规定:
根据投标人在本市住建系统“信用评价平台”的得分进行分级。而该平台的评分规则被指存在以下问题:
1.规模导向:企业信用分值与“注册人员数量”、“年工程结算收入”、“累计业绩数量”等规模指标强关联,这些指标合计占信用分权重超过60%。
2.地域歧视:投标人获得“本省优质工程奖”可加5分,而获得外省同类奖项仅加1分;在本省内的业绩分值远高于省外业绩。
3.所有制隐性壁垒:虽未明说,但评分细则中“银行授信额度”、“总资产规模”等指标,客观上使得大型国有企业普遍获得高分,而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在此项上得分很低。
一家在外省享有盛誉、技术实力突出但人员规模适中的民营建筑集团,在该市的信用评价体系中仅被评为“B级”,导致其在投标的“信用分”项中远低于几家本地大型国企,最终无缘中标。该企业认为该信用评价体系构成歧视,遂提起投诉。
此案例揭示了在信用评价环节,通过看似“客观”的指标进行变相排斥的深层风险:
1.信用评价异化为“规模比拼”:
将“注册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作为信用评价核心指标,犯了将“企业规模”等同于“企业信誉” 的逻辑错误。一个企业的信用应体现在其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记录、司法诚信、纳税信用等方面,而非其规模大小。这导致“专而精”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被人为压低,无法公平竞争。
2.以信用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
在信用评分中赋予本地奖项、本地业绩更高分值,是极为隐蔽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它通过信用体系这个“合法外衣”,系统性地为外地优秀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一道“玻璃门”,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清除地域壁垒的要求。
3.信用指标隐含所有制歧视:
设置与规模强相关的财务指标(如授信额度、总资产),其客观结果是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系统性歧视。因为这并非它们履行合同诚信度的体现,而是其所有制和体量带来的天然差异。这违背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
4.危害的严重性:
这种不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因其带有“官方”色彩和表面上的“量化标准”,具有更强的欺骗性和破坏性。它使得排斥行为“制度化”、“常态化”,让被排斥的企业难以申诉,最终导致市场僵化,优胜劣汰机制失灵。
为建立科学、公平、中立的信用评价与应用机制,招标人及政策制定者应:
1.重构信用评价核心,聚焦“履约行为”与“诚信记录”:
信用评价应真正反映企业的“可信度”,核心指标应来源于: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院判决执行、税收缴纳、社保缴纳、行政处罚等记录。
行业履约记录: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合同违约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通用性奖项: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普遍认可的质量、安全奖项。
2.彻底废除带有地域和所有制歧视的指标:
在信用评价和招标文件中,取消任何对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的差别化对待。
对所有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避免使用客观上会导致所有制歧视的规模性财务指标。
3.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全国性信用报告”:
鼓励投标人提供全国性、跨部门的信用报告(如“信用中国”网站报告),而非仅仅依赖某个地方的、可能存在偏见的区域性信用评价结果。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探索采用信用承诺制,减少事前审核。
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各地区在制定或修订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信用评价办法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邀请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代表参与听证,确保规则本身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