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搜索
暂无记录
  • 案例库
    >
  • 招投标
招标条件设置管理案例12:利用地方性信用评价体系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变相排斥市场主体案
【案例简介】

某市在一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中,设置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分项。其评价标准规定:

根据投标人在本市住建系统“信用评价平台”的得分进行分级。而该平台的评分规则被指存在以下问题:

1.规模导向:企业信用分值与“注册人员数量”、“年工程结算收入”、“累计业绩数量”等规模指标强关联,这些指标合计占信用分权重超过60%。

2.地域歧视:投标人获得“本省优质工程奖”可加5分,而获得外省同类奖项仅加1分;在本省内的业绩分值远高于省外业绩。

3.所有制隐性壁垒:虽未明说,但评分细则中“银行授信额度”、“总资产规模”等指标,客观上使得大型国有企业普遍获得高分,而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在此项上得分很低。

一家在外省享有盛誉、技术实力突出但人员规模适中的民营建筑集团,在该市的信用评价体系中仅被评为“B级”,导致其在投标的“信用分”项中远低于几家本地大型国企,最终无缘中标。该企业认为该信用评价体系构成歧视,遂提起投诉。

【案例评析】

此案例揭示了在信用评价环节,通过看似“客观”的指标进行变相排斥的深层风险:

1.信用评价异化为“规模比拼”:

将“注册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作为信用评价核心指标,犯了将“企业规模”等同于“企业信誉” 的逻辑错误。一个企业的信用应体现在其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记录、司法诚信、纳税信用等方面,而非其规模大小。这导致“专而精”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被人为压低,无法公平竞争。

2.以信用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

在信用评分中赋予本地奖项、本地业绩更高分值,是极为隐蔽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它通过信用体系这个“合法外衣”,系统性地为外地优秀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一道“玻璃门”,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清除地域壁垒的要求。

3.信用指标隐含所有制歧视:

设置与规模强相关的财务指标(如授信额度、总资产),其客观结果是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系统性歧视。因为这并非它们履行合同诚信度的体现,而是其所有制和体量带来的天然差异。这违背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

4.危害的严重性:

这种不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因其带有“官方”色彩和表面上的“量化标准”,具有更强的欺骗性和破坏性。它使得排斥行为“制度化”、“常态化”,让被排斥的企业难以申诉,最终导致市场僵化,优胜劣汰机制失灵。

【合规建议】

为建立科学、公平、中立的信用评价与应用机制,招标人及政策制定者应:

1.重构信用评价核心,聚焦“履约行为”与“诚信记录”:

信用评价应真正反映企业的“可信度”,核心指标应来源于: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院判决执行、税收缴纳、社保缴纳、行政处罚等记录。

行业履约记录: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合同违约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通用性奖项: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普遍认可的质量、安全奖项。

2.彻底废除带有地域和所有制歧视的指标:

在信用评价和招标文件中,取消任何对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的差别化对待。

对所有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避免使用客观上会导致所有制歧视的规模性财务指标。

3.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全国性信用报告”:

鼓励投标人提供全国性、跨部门的信用报告(如“信用中国”网站报告),而非仅仅依赖某个地方的、可能存在偏见的区域性信用评价结果。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探索采用信用承诺制,减少事前审核。

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各地区在制定或修订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信用评价办法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邀请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代表参与听证,确保规则本身的公平公正。

相关风险
  • 招标条件设置违规风险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试用申请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手机 *
单位 *
职位
邮箱
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