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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有企业就集团新一代ERP系统进行招标。经过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科技公司E为中标人,并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随后,招标人向E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然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三天,该国企的一位主要领导人出面干预,称其接到“举报”,认为E公司的一家下游供应商“存在风险”,并以此为由,要求招标部门“暂缓”与E公司签订合同。
实际上,该领导倾向于另一家关系密切的投标人F公司。在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也无法提供该“风险”将实质性影响合同履行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招标人竟向E公司发出一份《关于撤销中标通知书的函》,单方面宣布取消其中标资格。
E公司对此强烈不满,依法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提起投诉,并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调查,所谓“举报”查无实据,招标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最终,监管机构责令该国企限期与E公司签订合同,并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该国企还需赔偿E公司为准备合同履行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违规性质分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受《民法典》约束的缔约过程。发出中标通知书意味着招标人做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无正当理由反悔,构成了严重的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此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2.风险与危害:承担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投入的人员、设备、放弃其他机会的成本等,这可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项目严重延期:法律纠纷和重新招标的过程将导致项目无限期搁置,严重影响招标人的运营和发展计划。
声誉受损与信任危机:这种行为是极度缺乏商业信誉的表现,将使其他潜在合作方望而却步,严重损害企业的市场形象。对于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直接伤害。
涉嫌滥用权力与腐败:无正当理由的改变,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正当的干预和利益输送,容易引发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
3.根本原因:“甲方思维”与权力傲慢:部分招标人缺乏契约精神,仍抱有“我说了算”的思维,轻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内部决策冲突与外部不当干预:在确定中标人后,内部出现不同意见或有更强势的外部力量介入,导致出尔反尔。
对“正当理由”的错误解读:将一些非实质性的、可弥补的瑕疵或莫须有的“风险”夸大为其“正当理由”。
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圆满收官,维护结果的严肃性,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确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终局”意识:内部前置审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必须完成所有内部审批流程,确保决策是最终且一致的。法务部门应审核确认发出通知书的程序无误。
明确“正当理由”的严格标准:在内部制度中明确,能够撤销中标结果或不予发出通知书的“正当理由”仅限于:① 中标人放弃中标;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 查实中标人在投标时有严重违法行为(如串通、造假等),且证据确凿,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除此之外,均不构成“正当理由”。
2.规范内部决策与用印流程:发出即锁定:将中标通知书的用印和发出视为一个关键控制点。一旦发出,任何改变的决定都必须经过比原决定更高级别的集体决策,并由法务部门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书,评估其巨大风险。
3.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调查前置:如果在发出通知书前接到对中标人的质疑或举报,应暂停发出,并立即启动快速、公正的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决定是否发出。
坚持“先签约,后处理”:即使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了可能的问题,也应先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再依据合同条款或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而非单方面撕毁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