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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机关需为新成立的派出机构批量采购一批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家具,预算金额超过了当地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该单位后勤部门负责人认为公开招标流程繁琐,希望快速完成采购并交付使用。
其在内部采购申请中,以“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为由,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随后,该部门仅向三家长期合作的家具供应商发出了询价单。
然而,审计部门在事后审计中发现:
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询价文件中关于桌椅的尺寸、材质、工艺等部分技术参数描述,与其中一家供应商(C公司)的产品特点高度吻合,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
规避了公开竞争:该批家具属于通用产品,市场上有众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完全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采用询价方式,实质上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最终,审计认定该单位违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以规避公开招标。此次采购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单位被要求收回已支付的货款,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后勤部门负责人因违规操作受到了内部警告处分。
1.违规性质分析:
程序错用与滥用: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询价采购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将本应通过更高级别竞争方式采购的项目,降格为询价采购,是严重的程序违规。
变相实现“内定”:询价采购的流程相对简单、透明性较低,更易于采购人通过设置特定条件或选择特定询价对象来操控结果,实现其意向供应商中标。
2.风险与危害:
采购结果无效风险: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有权撤销违规的采购结果,责令重新采购,导致项目延期和前期工作浪费。
资金效益受损:询价采购的竞争范围有限(通常至少三家),其形成的价格可能高于充分公开竞争下的价格,无法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破坏采购公平性:剥夺了众多合格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助长了“熟人圈子”交易,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单位与个人被问责:采购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3.根本原因:
规避监管,追求效率:认为公开招标耗时长、成本高,意图通过询价“快办快结”。
意图照顾特定供应商:与特定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通过询价为其创造中标机会。
对法规理解不清:对询价采购的适用前提和金额标准把握不准,存在认识误区。
为确保询价采购的合法合规使用,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并规范操作流程。
1.精准把握询价采购的法定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采购标的:货物。
规格标准:规格、标准统一(即标准化程度高,无特殊技术要求)。
市场情况:现货货源充足。
价格弹性:价格变化幅度小。
采购金额:通常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虽然达到但确实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核心原则是:绝不能用于规避公开招标。
2. 建立内部采购方式论证机制:
需求部门提出论证:需求部门在提出采购申请时,必须书面说明拟采用询价方式的理由,并论证其如何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采购部门专业审核: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或法务部门)必须对采购方式的适用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
3.规范询价操作流程,确保实质竞争:
广泛邀请供应商:虽然法规要求至少三家,但应尽可能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广泛邀请,避免长期固定于某几家。
确保询价文件无排他性:技术参数必须为通用标准,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性、排他性条款。
遵循“符合需求且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必须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从实质性响应需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作为成交供应商,不得进行二次谈判或随意改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