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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东方建筑设计院”(牵头方)和“华夏工程建设集团”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某大型国际机场T3航站楼的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为“东方建筑设计院与华夏工程建设集团联合体”。
在合同谈判和签署阶段,招标人要求联合体双方共同前来签署合同。然而,“东方建筑设计院”的项目负责人认为,己方作为牵头方,完全有权代表整个联合体签署合同,且内部协议已明确了分工。于是,在未通知“华夏工程建设集团”的情况下,该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单独与招标人签署了总承包合同。
“华夏工程建设集团”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强烈异议,指出该签约程序不合法,未经其盖章签字的合同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使得项目陷入僵局:
对于招标人而言,它只与联合体的一部分(设计院)建立了合同关系,而承担关键施工任务的“华夏集团”在法律上并非合同当事人,招标人无法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华夏集团”而言,其权益无法得到合同的直接保障。
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认定此次签约无效,要求联合体双方必须共同重新签署合同。此举导致项目开工时间延误,联合体的声誉也严重受损。
1.违规性质分析:
违反法定共同责任原则:此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要求“共同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联合体各方在合同层面对外明确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主体缺失,法律效力存疑:如果仅由一方签署,意味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签约的联合体)在法律上是不完整的。未签字方可以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这将使整个项目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风险与危害:
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招标人签署的是一份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合同,其履行基础非常脆弱。
无法追究未签约方的连带责任:当项目出现问题时,招标人只能追究签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无法直接向未签约的另一方索赔,这使得法律赋予招标人的“连带责任”保障形同虚设。
引发内部纠纷与项目停滞:极易引发联合体内部的权力和责任纠纷,导致项目管理和执行混乱,甚至造成项目瘫痪。
招标人可追究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视其为中标人未能按时签订合同,从而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没收投标保证金。
3.根本原因:
对“连带责任”的法律形式理解不足:牵头方错误地认为其内部协议可以替代对外的共同法律行为,不理解“共同签署”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形式。
牵头方“一言堂”心态:牵头方过于强势,忽视了合作伙伴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内部沟通机制失灵:联合体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决策确认机制。
为确保联合体中标后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必须严格遵循“共同签署”原则。
1. 确立“共同签署”为不可逾越的底线:
在联合体内部协议和投标文件中就应明确承诺:如中标,合同将由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
将此要求作为一项铁律传达给联合体所有成员。
2. 做好签约前的组织与授权准备:
统一协调:牵头方负责统一与招标人约定签约时间、地点,并确保所有成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到场。
检查授权文件:确保每位签署人都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携带所有印章:确保各方均携带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在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
在合同文本中,应明确写明联合体各方的全称,并设有专门条款声明:“本合同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的主动把关:
招标人在组织合同签署时,必须核对到场签署的代表是否来自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缺一不可。这是保护自身利益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