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搜索
暂无记录
  • 案例库
    >
  • 供应链
某国企建设项目“阴阳合同”及违规赊销索贿案
【案例简介】

2023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一起国有企业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件。某市属国有建筑集团(简称“G集团”)在发包一项市政重点工程时,其项目经理王某利用手中的发包权,与一家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简称“H公司”)串通,实施了多项违规操作。首先,王某要求H公司在备案的公开合同(“阳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未备案的补充协议(“阴合同”)。“阴合同”中包含了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约定作为承包方的H公司需在开工前向作为发包方的G集团预付一笔所谓的“履约保证金”,实质是变相的借款赊销,此条款在“阳合同”中并无体现。其次,王某私下以“协调费”、“辛苦费”等名义,向H公司索取巨额贿赂。后因工程款纠纷,H公司内部人员举报,整个事件东窗事发。经查,该“阴合同”内容严重违法,强制要求承包方承担不合理的预付义务;王某的行为更构成了索贿犯罪。G集团因此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严厉问责,其企业商誉和招投标资格均遭受重创,王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1.“阴阳合同”的本质是规避监管、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所谓“阳合同”用于应付政府备案、税务和审计监管,而“阴合同”则记载了双方真实的、往往违法的交易安排(如违规预付、利益输送)。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合同的严肃性,使得公开的招投标程序形同虚设,真实的商业条件和法律风险被隐藏,为腐败和违规操作提供了温床。

2.利用优势地位强迫签订“预付/赊销”条款,扭曲正常商业逻辑:在正常的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业主)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是行业惯例。本案中,G集团反其道而行之,强迫承包方预付款项,这彻底颠倒了健康的商业信用关系。这种条款通常缺乏真实的商业对价支持,其目的往往是为发包方人员挪用资金、缓解自身现金流压力,或直接作为索贿的掩护。

3.风险具有复合性:法律、财务与廉政风险交织:此类违规行为同时触发多重高风险:

法律风险:“阴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欺诈,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财务风险:不合理的预付或赊销义务,会无端占用企业资金、增加坏账风险,损害企业资产。

廉政风险:这是滋生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典型温床,最终会导致企业形象崩塌、关键人员入刑。

【合规建议】

1.确立“单一合同源”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未备案补充协议:企业必须建立铁律,规定任何对外签署的经济合同,有且只能有一份经法务审核、正式编号并统一归档的正式文本。所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变更的沟通,都必须通过正式的合同变更流程,签订修订协议并同样备案。严禁项目人员以“备忘录”、“补充条款”、“内部协议”等任何形式签署脱离监管的“第二合同”。

2.将“禁止强迫性不公平条款”嵌入合同管理制度与范本:在企业的标准合同范本及采购/发包制度中,应明确列出禁止出现的条款清单,其中必须包括:“禁止要求对方承担无合理商业理由的预付款或垫资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条款”。同时,建立合同异常条款的强制报告机制,业务人员如遇对方或己方上级提出此类要求,必须向法务、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强化发包关键岗位的监督、轮岗与审计:对掌握发包权、采购权的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采购总监),必须加强监督:

流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合同谈判、签署、履行等环节分离,由不同部门负责,形成制衡。

定期轮岗:对高风险岗位实行强制任期制和轮岗制。

专项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项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穿透式审计,核对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是否“三流合一”,严厉查处“阴阳合同”等行为。

4.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建立并广泛宣传独立的、保密的违规举报渠道(如纪检监察直达信箱、专线)。对于查实的利用优势地位强迫签订不平等合同及索贿行为,无论涉及何人,均依法依规予以顶格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在企业内部形成强大震慑,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

相关风险
试用申请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手机 *
单位 *
职位
邮箱
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