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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培训机构因学员分期付款违约,陷入无法追讨损失困境案
【案例简介】

2024年,一家高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简称“X机构”)与学员李某签订了一份价值6万元的《高端课程培训合同》,约定李某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学费:合同签订日付首期1.5万元,开课后第30天付第二期1.5万元,开课后第60天(课程过半)付尾款3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若李某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超过15天,X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已付款项不予退还。李某支付首付款并开始上课后,在第二期款项到期时即开始拖延。X机构的课程顾问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缴,李某均口头答应但始终未付。X机构未在对方违约后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如发送正式的解除通知),而是担心影响学员关系和机构声誉,选择让其继续听课,希望其最终能付款。直至课程过半、第三期款项到期日,李某仍未支付任何后续费用,并突然表示对课程效果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并拒绝支付任何违约金,随后失联。X机构此时决定解除合同,但因李某已实际上完了大部分核心课程,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已消耗的教学资源)难以精确量化,加之未及时行使权利,通过诉讼追讨剩余款项和违约金的难度与成本极高,最终蒙受重大损失。

【案例评析】

1.分期付款违约风险的隐蔽性与积累性:分期付款模式将一次性的支付风险,分解为多次的、跨时段的信用风险。首期付款通常金额较低,旨在降低客户决策门槛,但真正的违约风险往往从第二期开始暴露。机构若不能对每一期付款都视为独立的履约行为进行严格监控,风险会随着时间推移和服务的持续提供而不断累积放大。

2.“继续提供服务”与“行使解除权”的策略冲突与法律后果: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当首期违约发生后,X机构陷入了两难:是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止损),还是为了收回全部款项而继续提供服务(希望挽回)。法律上,选择后者(继续提供课程)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变更了合同履行方式”,即放弃了因该次逾期付款而享有的即时解除权,导致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基础被动摇,最终陷入服务已提供、款项难追回的困境。

3.损失难以量化与执行困难:服务类合同(尤其是教育、培训、咨询)一旦服务被部分消耗,其价值便难以回收和准确评估。当学员已接受大部分培训后,机构主张“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或要求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可能因显失公平或与实际损失不符而难以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加之对方可能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合规建议】

1.建立分期付款的“触发式”自动风控与行动机制:

技术拦截:在收费系统中,将课程访问权限、资料发放等关键服务节点与付款节点严格绑定。例如,未付清第二期款项,系统自动禁止其访问下一阶段的核心课程内容。

自动预警与行动:设置付款到期日前、后的自动短信/邮件提醒。一旦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如15天),系统应自动触发流程,由法务或指定部门立即启动发送《催告函》及《合同解除风险告知书》,停止一切服务,将关系从“销售维系”状态转为“法律追讨”状态。

2.在合同条款中设计“风险隔离”与“损失固化”机制:

明确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约定“任何一期款项逾期,则全部剩余款项视为立即到期,乙方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

合理设置违约金与费用扣除:违约金或已付款不予退还的比例,应尽量与前期已实际发生的成本(如教材费、注册费、特价名额占用费)及合理的预期利润损失相匹配,使其在诉讼中更易得到支持。可约定一个清晰的费用扣除计算表。

约定送达地址条款:明确约定法律文书(包括解除通知)的送达地址,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避免对方失联导致通知无法送达。

3.一旦违约发生,果断决策,避免在“沉没成本”中越陷越深:业务部门必须树立“及时止损优于幻想回款”的风控意识。当首期违约发生后,应立即评估学员的还款意愿与能力,若无明确还款保证,应坚决依据合同条款,在宽限期届满后立即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停止服务,并着手追讨。犹豫和拖延只会增加无法追回的成本(已消耗的服务),并削弱己方的法律地位。

4.对高额分期付款合同引入信用审核或担保机制:对于大额分期交易,应在签约前对客户进行基础的信用评估。对于信用记录不明或风险较高的客户,可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通过第三方金融平台进行受托支付(即学员贷款,金融机构一次性付清全款给机构,学员向金融机构分期还款),将机构的回款风险转移给专业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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