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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某某逃税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毛某某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挂靠被告单位新疆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沙湾县开发房地产项目。期间,通过采取将部分售房款打入个人银行卡隐瞒收入、签订与实际金额不符的“阴阳合同”进行申报,以及对拆迁补偿房屋应申报而未申报等手段,累计逃避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款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

2020年11月30日,新疆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然而,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因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被告单位及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新疆百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1.“未及时补缴”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水岭”:此案的核心在于,税务机关已经下达了追缴通知并给予补缴机会。如果行为人能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公司和毛某某,正是因为放弃了这一关键的“自救”机会,导致案件性质由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2.“阴阳合同”是隐蔽性极强的逃税手段,危害巨大:该案明确利用了“阴阳合同”等手段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被明确列为逃税罪的法定手段之一。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蚀国家税基,更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基础。

3.刑事处罚标准清晰,逃税后果严重:根据司法解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可构成逃税罪。本案中,逃税数额巨大(超过386万元)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已远超入罪标准。法院的判决表明,对于在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仍拒不补缴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

【合规建议】

1.抓住“黄金补救期”,主动、全额补缴是关键:一旦被税务机关通知存在问题,必须立即行动。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的,是避免刑事责任的关键窗口期。应将此视为最重要的风险化解环节,而非消极应对或试图转移财产逃避追缴,否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逃避追缴欠税罪”。

2.杜绝使用“阴阳合同”等非法手段:企业及高收入个人必须彻底摒弃通过“阴阳合同”、设立账外账、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的违法念头。税务机关正利用大数据“以数治税”,此类行为的暴露只是时间问题,且一经查实,将面临补税、高额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罚款(通常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0.5倍至5倍)乃至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

3.建立健全内部税务合规体系:企业应设立税务合规岗或聘请专业顾问,定期进行税务健康检查。特别要规范合同管理和资金往来,确保所有收入依法入账、如实申报。对于发生的税务争议,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专业、坦诚地沟通,而非采取对抗或消极拖延的态度。

相关风险
  • 偷税漏税风险
    未及时补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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