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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省属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简称“控股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成功转让其持有的M环保科技公司(简称“M公司”)30%的股权。经过多轮竞价,最终以9800万元的价格,由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基金”)摘牌。按照程序,双方应依据在交易所备案的《产权转让公告》及竞价结果,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向交易所提交,以换取正式的《交易凭证》。
然而,在签订合同环节,受让方P基金提出,M公司在最终竞价日至合同签署日这一个多月里,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一个主要项目延期,发生了“经营性的小额亏损”。P基金以此为由,要求对最终成交价进行调整。控股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为“尽快完成交割、确保年度资产处置任务完成”,在未经任何内部重新决策和上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了该要求。
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
1.一份“阳合同”:提交给产权交易所备案的合同,价格仍为9800万元,以满足交易程序的形式要求。
2.一份“阴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在9800万元基础上,由控股公司“以财务顾问费”等名义向P基金返还80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变更为9000万元。
此事后因控股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发现了一笔无法对应实际服务合同的800万元支出而暴露。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认定了“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擅自变更已达成的交易价格”的事实。该行为被定性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违规。最终,交易被追溯认定违规,控股公司被要求追索800万元及资金占用成本。项目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被移交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并受到严厉的党纪政务处分。
此案例揭示了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环节两个最具破坏性的违规行为:规避合同(以“阳合同”敷衍程序)与颠覆性变价(以“阴合同”调整价格)。其本质是在交易最终的法律确认环节,通过欺诈手段,系统性架空公开交易形成的定价结果,直接导致国有权益受损。
1.对“公开竞价结果”法律终局性的彻底否定:产权交易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竞价结束、确定受让方后,该价格即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终成交价格,是交易合同不可动摇的基石。以“期间损益”等为由要求调整,除非在转让公告中事先已有明确、公允的约定机制(且此机制需经批准并披露),否则属于单方面毁约。本案中,双方以私下协议实质性地变更了这一价格,是对整个公开竞价制度的嘲弄和破坏。
2.“阴阳合同”的欺诈性与双重违规:
对监管机构的欺诈:提交给交易所的“阳合同”是虚假的,目的是骗取交易所出具合规的交易凭证,以便完成工商变更。这使得交易所的审核和见证功能形同虚设。
对公司及国家的欺诈:私下签订的“阴合同”通过表面合法的名目(如“顾问费”)进行利益返还,实质是变相的利益输送或国有资产直接折价。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内外勾结、损公肥私。
3.后果的刑事风险与系统性信任崩塌:
法律性质恶劣:签订“阴阳合同”转移国有资产差价,极易被认定为贪污、滥用职权或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被移送纪委监委,意味着面临的是刑事调查,而非一般的行政处分。
制度信任危机:此类行为若不被严惩,将彻底摧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公信力。投资者会认为公开竞价只是“走过场”,真正的交易在幕后,这将严重损害产权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为防止在最后签约环节“功亏一篑”,企业必须建立以“唯一合同、价格锁定”为核心的合同签订管控机制,并强化全流程审计监督。
1.确立“以交易所备案合同为唯一合法合同”的铁律:
在公司制度中明确:所有产权交易,必须使用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且最终签署并提交备案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唯一、最终法律文件。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实质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或“抽屉协议”。在OA审批流程中,合同签署审批必须强制关联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成交通知书》或《竞价结果确认书》,确保审批对象的价格、条款与公开结果完全一致。
2.建立合同价格与条款“零调整”的刚性原则及例外审批:
明确原则:合同价格即为最终竞价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不允许以期间损益、市场变化等任何理由调整。
严格例外:如果确因交易结构复杂,需要在公告中设计价格调整机制(如以某一基准日审计报告为准进行多退少补),该机制必须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披露、说明计算方法,并事先获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合同签署时,调整金额必须有经审计的依据,并作为合同附件。
3.强化对合同履行及资金收支的穿透式审计与纪检监督:
资金流向监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合同的价款金额、指定账户进行收支。对于任何合同外的、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的付款,无合理商业实质和合规审批一律禁止支付。
事后专项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将产权交易项目列为重点,在项目完成后进行专项审计,不仅审计程序,更要穿透审计资金的实际流向,核对合同价款与账面收入是否完全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无依据的费用支出。
纪检全程报备:对于重大产权转让项目,可要求项目组将关键节点(如受让方确定、合同签署稿、付款申请)同步报备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