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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央企业计划在某个政治敏感、国际制裁风险较高的国家投资大型油气田项目。该项目属于资源能源类投资,且投资所在国与我国外交关系复杂,地缘政治风险突出。该企业在未充分研究和对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负面清单的情况下,即启动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完成了项目立项。事后发现,该投资项目可能触及负面清单中关于“禁止在未与我国建交、发生战乱或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境外投资”或“特别监管类”项目的相关条款。企业未就该项目在决策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前报请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即擅自推进,最终被上级监管机构在定期审查中发现并叫停,导致项目前期投入损失,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被严肃问责。
某中央企业计划在某个政治敏感、国际制裁风险较高的国家投资大型油气田项目。该项目属于资源能源类投资,且投资所在国与我国外交关系复杂,地缘政治风险突出。该企业在未充分研究和对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负面清单的情况下,即启动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完成了项目立项。事后发现,该投资项目可能触及负面清单中关于“禁止在未与我国建交、发生战乱或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境外投资”或“特别监管类”项目的相关条款。企业未就该项目在决策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前报请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即擅自推进,最终被上级监管机构在定期审查中发现并叫停,导致项目前期投入损失,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被严肃问责。
1.健全前置审查机制:将国资委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核查作为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及内部决策的强制性前置环节。建立清单动态跟踪与解读机制,确保业务部门与合规、风控部门信息同步。
2.明确并固化报审流程: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中,清晰界定“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判断标准与内部识别流程。明确规定,一经识别为“特别监管类”项目,必须在完成内部决策后、正式向国家发改委或商务部等部门报送材料前,履行报国资委出资人审核的程序,并预留充足的审核时间。
3.强化问责与培训:建立境外投资合规问责制度,对忽视负面清单审查、规避监管程序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对投资决策团队、业务开发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强化其对于负面清单红线意识和审批程序的认知,筑牢合规文化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