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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案
【案例简介】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业务。2024 年 2 月,该公司以员工王某季度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在未进行绩效面谈、未出示不胜任证据、未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单方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将其从研发岗强制调至后勤保洁岗,薪资大幅下调,并限定 3 日内到岗,逾期按旷工处理。

王某认为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针对性,属于侮辱性调岗,明确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出具不胜任依据、安排合理培训或同层级调岗。科技公司未予回应,仍以王某不到新岗位构成旷工为由,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王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岗位调动程序违法、不胜任认定依据不足、处置方式不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及法院审理查明:科技公司未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不胜任;调岗前后岗位无关联性、薪酬大幅降低,不具备合理性;未履行培训或合理调岗义务,直接以不到岗为由解除,程序严重违法。最终裁决科技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18.6 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违规调岗、处置不当引发的用工风险事件,集中暴露企业在不胜任管理、岗位调动中的多重违法点,核心风险如下:

不胜任工作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认定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方可调岗或培训。但企业需具备明确岗位职责、合法考核制度、客观考核记录、书面不胜任结论等完整证据链。本案中科技公司无有效考核依据,仅凭主观评价认定不胜任,不具备法律效力。

岗位调动不具备合理性,属于违规调岗。司法实践普遍要求,不胜任调岗应遵循关联性、合理性、待遇基本相当原则。将研发岗调至保洁岗,属于侮辱性、惩罚性调岗,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调岗行为无效。

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处置程序严重违规。以不胜任调岗必须履行考核告知、绩效面谈、听取申辩、培训或合理调岗等程序。企业未提供培训、未协商调岗,直接强制调动并以旷工解除,不符合法定程序。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解除。因调岗本身违法无效,员工拒绝到岗不属于无故旷工。企业以此解除构成违法解除,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2N 赔偿金。

调岗降薪未经协商一致,侵犯劳动报酬权益。除法定情形或明确约定外,调岗同时大幅降薪须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单方强行降薪构成克扣工资,企业须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内部制度缺失、程序瑕疵放大败诉风险。企业未依法制定、公示考核制度与调岗流程,未经民主程序与告知义务,相关制度对员工不发生约束力,进一步导致调岗与解除行为全部无效。

【合规建议】

为规范不胜任工作员工处置与岗位调动行为,防范程序违法、合理性不足及违法解除风险,企业应执行以下合规要求:

完善不胜任认定依据,确保事实清楚。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书、量化考核标准、合法绩效考核制度,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员工,保留签字或送达记录,对不胜任结论形成完整证据链。

坚守调岗合理性底线,禁止侮辱性、惩罚性调岗。基于不胜任的调岗应满足岗位相关、工作内容匹配、薪酬待遇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不得跨大类、降职级、大幅降薪。

严格执行法定前置程序。员工不胜任后,优先安排培训或合理调岗,二选一履行,不得直接解除;调岗前充分沟通、听取异议,尽量达成协商一致。

规范书面流程,留存全流程证据。调岗以书面形式通知,载明原因、依据、新岗位、薪酬、到岗时间;员工异议及时书面回复;避免口头通知、单方强执。

严禁以 “不服从调岗” 直接按旷工解除。调岗合法性、合理性存在争议时,不得简单以旷工处理;确需解除应满足合法依据、合理调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多次催告仍不履行等条件,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优先采用协商方式处置,降低争议风险。对确实无法胜任的员工,鼓励通过协商调岗、协商培训、协商解除等方式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可显著减少仲裁诉讼成本与声誉损失。

相关风险
  • 岗位调动违规风险
    对不胜任工作者的处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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